新华社南昌4月29日电(记者赖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9日介绍,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近日已批准逮捕涉嫌造成新余市仙女湖镉污染的肇事企业法人代表曾某华、钟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 办案人员介绍,曾某华于2014年8月20日注册成立宜春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为农业项目开发、有机肥生产、销售,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公司营业范围作了变更登记。 江西省检察院通报,今年1月至4月6日,宜春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有效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生产。该公司从外省购入危险废物铅泥、“机头灰”等原料,生产铁渣、锌渣、氯化钾等产品,产生了大量含有镉、镍重金属的废液。 曾某华等4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私设暗管多次向袁河直接偷排未经处理的废液,导致袁河及仙女湖镉、铊、砷超标,从仙女湖取水的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新余市部分城区停止供水。钟某在明知宜春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购买、运输危险废物作为原料,供其生产,并从中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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