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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务员撞死人后拿公款赔钱 2年后才被刑拘

2016-04-29 12:37:21 章程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经多次审理后法院撤销被告贪污罪名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刑2年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何某,于5年前开公车撞死人,事后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事发两年后,何某才被刑拘,其拿公款赔偿死者家属的举动也引发争议,何某是否构成贪污罪?该案先后历经一审、再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次审理。记者昨日获悉,南沙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重审判决:裁定维持该院一审判决,即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

开公车撞死人两年后才被刑拘

案情显示,2010年8月,何某时任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一家镇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19日,何某驾驶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将正在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后,何某用公司38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某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事发已两年左右,其间何某职位还升至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

受害人家属发现后便向相关部门反映。2012年年底,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此后证实,何某迟迟不被追责,与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某涉嫌滥用职权有关。据于某供述,他因受番禺区一位领导的干预,未对何某及时立案。

再审获贪污罪 上诉后发回重审

检方还查明,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受贿8.1万元。此外,检方还认定何某从公司拿走38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涉嫌贪污,后来何某归还了部分款项,但有21万多元一直拖到2012年纪委调查时才匆忙归还。为此,检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受贿罪、贪污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但对于贪污罪名,法院未予认定。

不久后,南沙区法院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2015年7月17日,南沙区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判项,还追加认定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判后,何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南沙区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再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何某辩称不构成贪污罪,在他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领导同意先由公司借钱给他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待后结算。何某辩护律师提出,何某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的行为是经上级领导批准的,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侵吞公司资金的故意,而且何某只是挂名法人,没有财务权,客观上也不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为此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侵吞单位财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构成贪污罪。最终,该院裁定维持2015年2月的判决,即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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