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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税务共享婚姻登记信息 信息泄露将依法追责

2016-04-29 07:05:18 郑林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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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税务共享婚姻登记信息

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信息泄露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 郑林)昨天上午,在民政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针对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做出了具体解释,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请求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果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如满足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家庭住房税收优惠申请时,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提供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关于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内容,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介绍说,税务部门对于婚姻登记信息的需求,主要用于辅助判断当事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是不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因此,仅需要了解当事人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的号码、婚姻登记的时间、婚姻登记类别(结婚、离婚、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撤销受胁迫结婚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等信息。从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考虑,《通知》对与税务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内容做了列举性规定,除列举内容外,其他信息项不纳入共享范围。

至于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基本流程,具体而言,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这个过程是在网上进行的,比如说要设置专网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来传递查询请求和查询结果。”不过,考虑到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不同,具体方式和信息交换频率、反馈时间,两个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再协商确定。

由于婚姻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通知》还特别强调,在信息共享时,应在确保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独立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网络共享的方式进行,获取的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且要上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来备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如果发生信息泄露这样的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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