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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玻璃城”伤害:弥补制度空白 防治光污染

2016-04-29 07:01:18 蒋云龙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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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强光引发车祸,玻璃坠落致人伤残——

小心,玻璃城的“伤害”(多棱镜·城市,你可以更美的)

本报记者 蒋云龙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建筑采用玻璃外墙的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约占所有建筑外墙面积的12%—15%。在一些大城市,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外墙一水儿是明晃晃的玻璃。日出日暮、天阴天晴,玻璃墙光影流转美不胜收,然而这美景背后的安全隐患也令人担忧。

弥补制度空白,防治“光污染”

“开车时,高楼上的玻璃会出其不意地反射阳光,一瞬间啥也看不清,太危险了。”北京市民李鹏说。

“不拉上窗帘,强光晃得人恶心头晕。”长春市民林先生家中的客厅,每天总有一段时间被三公里外某个建筑的玻璃屋顶反射光“小太阳似的灼烤”,他已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这一问题。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主任严永红教授说,在阳光照射强烈时,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等反射出的亮白强光,以及一些超高亮度LED屏幕的彩色荧光,除了能引发司机瞬间“失明”导致安全事故,对长时间在光亮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也会造成视网膜和虹膜损害、视力急剧下降以及失眠等健康问题,“这就是光污染。”他说。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筑对玻璃幕墙的广泛使用,光污染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但处理结果往往难如人意。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当事人可选择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作为案由主张司法保护。

然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一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多个环境污染类型,但对“光危害”是否属于环境污染并未作出明文规定。

这样一来,当居民遭受光污染时,虽然能根据《物权法》寻求司法保护;但在认定光污染是否属于环境污染时,《环境保护法》却没有给出明确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不衔接,造成环保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无法可依。

严永红认为,目前高层建筑进深大,为保障采光都采用全玻璃幕墙,未来这一趋势很难改变。“不过设计师完全可以通过模拟和计算,调整玻璃角度以避开反射区。”他建议相关部门强化对建筑设计、规划的“光污染审查”。“此外,应对现有建筑的玻璃外墙材料进行升级换代,将玻璃表面处理为漫反射,防止反射光聚焦,同时要严控街头LED的使用面积和亮度。”严永红说。

强化维护责任,杜绝“玻璃雨”

“我每天上班,宁可绕远路,也不敢贴着办公楼墙根儿抄近路,前两年楼上噼里啪啦掉下两大块玻璃,差点砸着人。”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许女士对玻璃外墙安全性的担心,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事实上,近年来城市中玻璃窗坠落、玻璃墙炸裂的事故屡见不鲜。

“玻璃坠落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钢化玻璃自爆。钢化玻璃属于国家认定的安全玻璃,但也有一定的自爆几率。二是结构胶的使用寿命太短。”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教授王雪松解释说,固定隐框玻璃的结构胶使用寿命一般为15年左右,短于一般建筑主体50年的使用寿命。“很多盖了十几年的楼宇,看上去依旧很靓丽,但结构胶的性状已经发生变化,容易发生玻璃坠落事故。”王雪松说。

针对这一问题,2006年建设部出台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幕墙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确保使用安全。2015年3月,国家住建部和安监局又出台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要求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这些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有专家指出,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不少难处。比如对10年以上建筑幕墙进行评估,就存在专业安全评估机构太少、评估费用过高、缺乏约束业主单位的有效手段等问题。

“防止天降‘玻璃雨’,避免造成大规模人伤,相关部门一定要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度,管理上不能一拖再拖,或出了问题不了了之。”王雪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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