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 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
2016-04-28 16:34:43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李霖 李艳 |
分享到:
|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王思北)记者从28日召开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获悉,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将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如满足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家庭住房税收优惠申请时,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表示,此次两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部门信息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是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不仅可以简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税收风险。 记者了解到,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就相关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承诺,税务部门仍需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逃税漏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刘涛说。 据介绍,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由于税务部门对于婚姻登记信息的需求主要用于辅助判断当事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因此仅需要了解当事人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登记时间、婚姻登记类别、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等基本信息。 “由于婚姻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确保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通知要求专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谁接触这个信息、查询这个信息、管理这个信息都要在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表示,除了常规安全保护之外,在技术上要求一定要留有痕迹,要可查。同时,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泄漏纳税人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
相关阅读:
- [ 04-13]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 下月起可到县一级办理
- [ 03-17]蕉城区已承接涉外婚姻登记办理工作 市民政局不再办理
- [ 03-11]市民政局下放婚姻登记办理权限 涉外婚姻可在当地登记
- [ 02-05][投诉]福安婚姻登记中心依然收取结婚证工本费
- [ 02-02]消减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还需制度补白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