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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抓嫖"罚"2.8万 15岁外籍少女被迫继续卖淫

2016-04-27 16:23:00 杨国华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罚款”私分

三人拿走1.6万元

面临调查借钱填补

除了江某给的2万元,赵某给的3000元,民警们还从接受淫秽服务被抓现行的男子处“罚”了1000元。

梁某交代说,阮某把他和邓某叫到阮某办公室,提议分钱。提供线索的邓某拿6000元,阮某、梁某各拿4000元,教导员拿800元或1000元,剩下的以加班费名义分给协警。协警李某等人作证称,抓嫖后,至次日凌晨,发廊涉案人员已经被全部释放。之后,梁某在分局二楼治安办公室给大家每人分了500元,说是查处这一案件的加班费,但其实大家清楚这钱是当晚处罚“白珑玲”发廊涉案人员的罚款。

法院对此认定:梁某、邓某把钱都交给了阮某。次日凌晨,阮某在其办公室内与梁某、邓某把钱分了。

这一案件事发后,2014年9月25日,公安局纪委展开调查。梁某称,当时阮某召集大家商量对策,统一口径,隐瞒真相。次日,阮某让梁某借2万元加上其自己的8000元,装进信封加盖单位公章后放入民警办公室的财物柜中。

阮某交代,纪委调查期间,他帮着凑了8000元,钱是他带民警在当地一个楼盘做安保的时候,开发商给的出勤费。

东窗事发

“熟客”解救未成年少女

全家遭恐吓后报警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男子潘某到“白珑玲”发廊找小姐按摩与小丁相遇。了解到小丁身世后,潘某很同情,2014年9月3日趁众人不备接走小丁。

但随即,陶某的男朋友赵某就给他打电话威胁恐吓。潘某对法晚记者说,不知他们怎么就查到了自己的家庭信息和户籍上家庭成员的电话,还给潘某的每个家属打电话要钱。

潘某的父亲作证称,陶某等人很神通,打电话的时候能一一说出潘家一家的姓名、住址及工作情况,并称已派人在家门口等着。

最后,潘某给了对方5000元。但之后潘某称,刚过一天,陶某的男朋友就又打来电话,让他再出15000元从国外买一个新姑娘回来,要求三天之内筹钱,否则看着办。

2014年9月11日,潘某担心人身安全,带着小丁到派出所报案。

这起案件被南宁警方高度重视,次日发廊被查抄,陶某、赵某、江某都被抓获。

2014年9月29日,南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民警徇私枉法线索移交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2014年1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对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阮某,治安大队民警梁某、邓某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阮某等3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民警渎职行为 直接致少女未早日被解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阮某、梁某、邓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并且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具体分析指出,阮某等3人明知江某等人长期容留他人卖淫,甚至赵某找梁某“保人”的时候已经明确告诉他那个人是发廊的卖淫女,但在此情况下,3人不作进一步详细的调查,最后以不属于卖淫嫖娼为由对涉案人员作教育释放处理,且未按规定将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未将江某等人承认从事违法活动的内容记入笔录,其间还接受请托将被胁迫外籍少女不作调查就予以释放,接受江某求情通过交“罚款”28000元的方式得以从轻处理,可见其徇私枉法的事实清楚。

法院还指出,阮某等人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少女小丁未能得以早日解救,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威严。

2015年12月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阮某、邓某有期徒刑2年。

此外,2014年底,江某被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她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2015年10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7年5个月,判处其男友赵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陶某、赵某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2人共同协商共同出资,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文/记者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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