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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三审凸显五大亮点

2016-04-25 22:00:27 蒋涛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霖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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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适当简化临时活动办理程序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

对此,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时活动数量大,规定都要申请许可,会影响正常的交流合作,建议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的办理程序。草案三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亮点四:适度放宽发展会员的相关限制

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发展会员的规定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

现实情况是,中国有不少专家、学者都是境外科技类非政府组织的会员,国家也鼓励科学家加入有影响力的国际科技类组织,并担任职务。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由此建议,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在坚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发展会员的原则下,允许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是可行的。

草案三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五:加强日常监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应该遵守中国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管。

草案三审稿明确,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此外,草案二审稿“特别规定”一章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基金会、民办社会机构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已经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只能采取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两种形式,这一章的规定应当删去。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特别规定”一章。至于目前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少量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予以保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表示,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思路贯穿始终,就是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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