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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三审凸显五大亮点

2016-04-25 22:00:27 蒋涛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霖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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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蒋涛)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简称“草案”)25日第三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此次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三审稿至少凸显五大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法律调整范围

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较为宽泛,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的调整范围;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可不纳入本法调整,继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为此,草案三审稿将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机构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由于中国制定这部法律旨在调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活动,草案三审稿将法律名称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亮点二:删除三条“限制”规定

草案三审稿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的“限制”内容。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的项目可能分布在若干地方,规定只能设立一个代表机构,不便于其开展活动。草案三审稿删除了相关规定,并增加规定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至于设立代表机构的地域、数量,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审核。

关于草案二审稿中“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超过五年”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手段进行处罚;对于合法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国家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服务,不应对其驻在期限再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驻在期限”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对其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可不作限制性规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即可。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在“活动规范”一章中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其账户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规定其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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