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收官在即 央地关系如何从“钱”破题
2016-04-21 19:05:19 来源:海外网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
分享到:
|
海外网4月21日电 被称为财税改革“收官战”的“营改增”,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试点的窗口期临近,涉及1.9万亿元的营业税即将成为历史。增值税如何在中央和地方间划分,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防止“营改增”后,地方财政出现较大空洞,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比例的过渡方案正在加快速度,目前已开始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中央政府请客,地方政府买单”问题需要规避。地方财政本来已捉襟见肘,如果不划分好中央和地方增值税的比例,营改增会加剧地方财政困难。 央地间增值税将如何分成? “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会相应缩减。营业税基本上是地方税,改为增值税后新的增值税全部返还给地方。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7%,营业税标准税率是5%,低于增值税率。“营改增”后,原来的营业税税基减少,但税率增加。例如,现代服务业,原来的税率是5%,现在改为6%。税收的增加或减少,依赖于税基和税率的变化。如果,税基减少一点,税率增加很大,税收就会增加;反之,税收就会减少。据统计,这几年地方政府从营业税和增值税得到的税收的增长率在降低,2011年为20.3%,2012年14.3%,2013年14.1%,2014年8%。这还没有剔出通货膨胀。所以,从税收收入角度看,地方政府没有从营改增中得到好处。今年的政府报告强调,保证所有企业的税负减少,这无疑会减少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的负担,然而可能降低地方政府的税收的增长。 如何合理确定中央地方增值税分配比例?原有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比例为75:25。实际上,2014年国内增值税总额为30855.36亿,地方增值税收入占比就达到了31.6%。根据2011到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地方政府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总和占全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总和的比重2010年为50.23%,2011年为51.37%,2012年为52.84%, 2013年为55.23%, 2014年为56.47%。可见,按照2013年和2014年的划分比例,“营改增”后,地方政府增值税比例应该至少是55%,中央政府的比重最多为45%。 目前,中央政府得到增值税后,还将一部分返还给地方政府。2014年,中央政府返还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占到总增值税税收的3.37%。然而,现有税收返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果在营改增的同时,再取消税收返还,地方政府应该得到更大的增值税份额。所以,如果把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比例定为50:50,地方政府恐怕会很难接受。 |
相关阅读:
- [ 04-19]营改增迎来办税高峰期
- [ 04-18]福清市9000多户纳税人将获得“营改增”改革红利
- [ 04-15]全面营改增倒计时 传说中“抢房潮”会来吗?
- [ 04-15]“营改增”5月全面实施 普通百姓将享受哪些利好?
- [ 04-15]榕营改增迎来办税高峰期 非急事可错峰延后办理
- [ 04-15]“营改增”5月全面实施 普通百姓将享受哪些利好?
- [ 04-14]餐饮业营改增将实施 福州外卖商家担心成本上升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