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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雅培贝因美乳粉案受害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2016-04-18 15:32: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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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假冒乳粉究竟是安全食品还是不安全食品,还是分别不同产品批次兼而有之,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赔偿标准的认定,是正确处理民事索赔案件的必要前提。婴幼儿乳粉是运用特殊配方生产的特殊商品,目前看来,认定涉案乳粉为假冒产品不成问题,但由于假冒乳粉并不等同于不安全食品,将其认定为不安全食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假冒乳粉为不安全食品,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其主张,必要时应委托权威部门做出司法鉴定。

首负责任是指消费者因所购婴幼儿乳粉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不论该问题是由于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造成的,消费者依法向其中任何一方请求赔偿的,被请求人均有义务先行赔偿,不得推诿。在首付责任下,即使经营者对乳粉被假冒不知情,只要消费者对其起诉,它就要替生产者担责。没有责任的一方先行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一方追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承担首负责任,对假冒乳粉的消费者索赔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组织他人仿制假冒品牌乳粉的生产者已被警方拘捕,难以支付赔偿款,消费者选择起诉无赔偿能力的生产者,有可能白打官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也可以同事起诉生产者和经营者;消费者仅起诉生产者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可以追加经营者为被告。生产者、经营者均为被告的,不适用首负责任制度。

在网购涉案假冒乳粉的情形下,电商平台提供者仅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交易场所,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经营者,不应承担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但是,消费者索赔时,电商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假冒乳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电商平台提供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电商平台提供者明知在其网络上交易的乳粉为假冒产品而故意销售,其行为与生产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交易时电商平台提供者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使其履行承诺。

涉案假冒乳粉的制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更换乳粉包装,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无论假冒乳粉是否合格,均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假冒乳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系到消费者获得不同标准的赔偿。如果假冒乳粉不符合国家标准,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退一赔十”的赔偿,亦即货价损失另加货价10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如果婴幼儿因食用假冒乳粉健康受到损害,消费者除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假冒乳粉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亦即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货价3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鉴于制售假冒乳粉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在处理索赔案件过程中,应坚持“民事责任优先”的法律原则,在责任人无力同时支付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支付民事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消费者在索赔过程中应坚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避免过度维权,超过法律限度的“天价索赔”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张进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长期担任高级法官和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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