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2016-04-08 16:20:03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李霖 孙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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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奖励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每案奖励金额上限。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举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名单、奖励方式和金额由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金的发放由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举报中心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其认为适宜的地方领取。发放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适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奖金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举报中心、侦查部门、公诉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报告检察长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 (二)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二十八条个人和单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纪行为,相关案件因涉嫌职务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对举报人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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