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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2016-04-08 16:20:03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李霖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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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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