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行为并非因法律不完善 尽管我国不断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但有的地方将烈士陵园开发成商业墓地,有的部门组织纪念活动突出商业目的,有的单位将祭扫烈士陵园搞成春游活动,嬉戏打闹…… 同时,作为承载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平台,部分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抗战遗址等烈士纪念设施破损严重,面临资金投入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教育宣传方式落后等困境。 “我国境内抗日烈士墓葬、陵园主要分布于抗战激烈地区,有一些毁损严重。一些抗战烈士墓地被损毁,现存墓葬保护不力。”一位长期关注烈士纪念设施的专家说。 “此前,的确发生过烈士陵园现豪华官员墓的现象,但近年来这种现象越来越少,不像改革开放之初或者前些年,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房地产甚至把烈士墓迁走,这些现象现在几乎没有了。这是政府开展包括出台褒扬条例等措施的结果,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自然体现。”公方彬向记者坦言,但必须承认这种现象仍存在。 2015年10月27日,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龙新村的长青园公墓一片狼藉。此前,由梧州市泉顺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长青园公墓因违法占地被叫停,职能部门因监管不到位,4名直接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2016年3月29日,曾经被当地职能部门叫停的长青园公墓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悄悄开工。 “侵占现象仍存在,因为社会转变是个渐进过程。法治不仅要有法的条文,还要有法的精神。要使一个国家的民众都文明起来,也需要时间和过程,现在的好处就是大家都认识到这个问题,都在抨击侵占烈士墓地的现象。社会是在进步的,但彻底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公方彬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此类不良现象的出现并非因为法律法规有漏洞,而是因为《烈士褒扬条例》更多是在道德层面起社会引领作用。 在公方彬看来,《烈士褒扬条例》并不是刚性法律,“一般来讲,这样的条例不会规定破坏烈士陵墓这种现象要罚多少款,判多少刑。道德的建设主要靠觉悟,不是靠法的强制,一般不可制裁,当然这是指没有造成重大破坏性活动。所以说,这并不是什么法律漏洞,它需要一个被接受以及觉醒的过程。总之,解决此类现象主要靠觉悟、靠教育、靠引领”。 保护烈士纪念设施需长效机制 接受采访的史料专家表示,修缮和保护好烈士陵园和遗址,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一种历史责任。 然而,这种责任“谈何容易”。 五指山市革命根据地纪念园从2001年筹建,中间十余年时间,由于地方政府与建设方的纠纷问题,纪念园成了“烂尾工程”。 五指山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辛贻丰就曾这样坦言,虽然根据国家有关条例和办法,革命烈士纪念园这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应该由地方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但是项目建设中需要国土、城建、文保等多部门配合协调,包括地方乡镇政府也需要给予大力支持,“当时把纪念园项目交给民政局负责时,当地征地还有很多矛盾纠纷没有解决,建设这样一个公益项目,没有多部门协同合作,是不可能完成的”。 对此,公方彬也表示,执行难题的确存在。 “往往保护意识强的地域,比如有红色基因传承的井冈山地区、延安地区、沂蒙山区等,这些老区的烈士墓地一般保护的好一些。再就是发达地区,只要地方政府意识到了,经费拨给够了,做得也很好。没有这种传统、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地区做得就差一些,这些事情要做,主要是靠相关部门来提高意识,真正意识到这种精神的褒扬对于社会的完善、社会的和谐,乃至提升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作用。”公方彬分析说,只有当内心有这样认可时,保护烈士墓地的效果才能显现出来,“意识上不去,一切抓经济,一切为了钱,已逝去的英烈当然会被抛在脑后”。 同时,公方彬再次向记者强调说,《烈士褒扬条例》的法律强制性较弱,主要靠精神的引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要不突破底线,不违法,一般来说都是允许的,毕竟人有道德高尚的,有落后的。总体来讲的话,保护烈士墓地不能寄希望于强制解决。褒扬烈士,更多的是为了勾起我们内心的情感,尤其是高尚的情感,反映到社会上来,以此改变社会、教化社会,这才是其意义所在”。 此外,受访的地方政府官员和专家呼吁,亟需明晰各部门在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保护中的职责。地方政府应形成约束性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保证建设时间和效率;同时,充分调动参与部门的积极性,将类似工程项目化,列入地方重点支持项目,给予相关部门考核等方面的倾斜。 制图/李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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