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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陈晓东:仲裁能解决中菲南海争议吗?

2016-04-01 10:01:32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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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中国驻新加坡特命全权大使陈晓东。中国经济网记者 刘威/摄

图为新加坡《联合早报》3月31日刊登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陈晓东题为《仲裁能解决中菲南海争议吗?》的署名文章。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3月31日,新加坡《联合早报》刊登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陈晓东题为《仲裁能解决中菲南海争议吗?》的署名文章。文章指出,关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早在2006年就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赋予的权利,作出排除强制性仲裁的政府声明。文章强调,南海仲裁案答案明眼人一看便知。菲方心里清楚,《公约》和仲裁庭无权对中菲领土争议“品头论足”,而中方有关排除性声明也已将海域划界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全文如下:

一段时间以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闹得沸沸扬扬,引发各方广泛关注。有人试图把中国不参与、不接受该案的立场同“不守法、不讲理”联系在一起。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中国政府早在2006年就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赋予的权利,作出排除强制性仲裁的政府声明。全球有30多个国家作出类似声明,这其中既有英、法、俄等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有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等传统海洋大国。这些排除性声明一并构成《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够也不应该被“选择性”地忽视。有意思的是,作为全球最强大的海洋国家,美国连《公约》都没有加入。所以说,中方从本案一开始即亮明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恰恰是依法行事,光明磊落。

人们不禁要问,菲方执意单方面推进仲裁,其目的究竟何在?在洋洋洒洒数百页的南海仲裁诉状中,菲方企图绕开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存有领土争议的事实,巧妙包装出所谓“《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议,要求仲裁庭澄清有关中国大陆驻守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海洋权益。菲方难道就为了搞清楚几个南沙岛礁究竟是岛、是礁还是低潮高地?究竟有多少海洋权益吗?

答案明眼人一看便知。菲方心里清楚,《公约》和仲裁庭无权对中菲领土争议“品头论足”,而中方有关排除性声明也已将海域划界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于是,只有把中菲围绕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争议和南海海洋划界争议包装成所谓《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才可能规避中方有关排除性声明,才可能“生拉硬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才可能通过仲裁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目的。

然而,菲方却忽略了“陆地统治海洋”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有关岛礁争端的案件中,从未在不确定有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行判定这些岛礁的海洋权利。就本案而言,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就无从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因此,菲方上述“迂回”的做法掩盖不了、更改变不了其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就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领土争议和海域划界问题。

不少友人问我,菲方为什么不能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与中方的争端,而非要走诉诸仲裁这“华山一条路”呢?我也试图找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中国文化中有“惜诉”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不对簿“公堂”。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解决争端,也是中国外交数十年来奉行的核心准则之一。《公约》同样要求,当事国首先要通过谈判等方式解决划界争端。

多年前,中菲在若干双边文件中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2002年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第4条也明确规定,各方承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上述中菲两国双边文件以及DOC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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