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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6-03-29 22:35:45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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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布拉格3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29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6年3月29日)

应捷克共和国总统米洛什·泽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6年3月28日至30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两国建交67年以来,中国国家元首首次访问捷克共和国,对双边关系发展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米洛什·泽曼总统举行会谈,同参议院米兰·什捷赫主席、众议院扬·哈马切克主席和博胡斯拉夫·索博特卡总理举行会见。双方就中捷关系、中欧关系、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强调中捷传统友谊和长期友好关系。两国在深化友好关系的过程中建立起了政治互信,使双方能够定期、开放地交换意见。深化中捷友好合作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双方重申,愿按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和2014年《中捷外交部新闻公报》精神,继续深化双边合作以及尊重各自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基础上,遵循《联合国宪章》确定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双方表达了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意愿。捷克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中捷关系深入发展,政治互信不断增进,各领域合作成果丰硕。鉴此并着眼于未来发展,在尊重两国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双方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在此框架下:

一、双方强调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的引领和塑造作用,致力于保持高层密切往来势头,加强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省州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友好交往。双方将在2014年两国外交部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继续加强两国外交部门合作,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沟通,加强合作。

二、为发展和深化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致力于建立政府间战略对话机制,为两国关系未来发展做出规划。为此,双方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外交部长或副部长级)。委员会会议轮流在中国和捷克召开。

三、双方致力于在中方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共同推动双边合作。双方将以两国政府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为基础,加强“一带一路”与各自发展战略和政策协同,开展和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双方和平、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双方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编制中捷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并尽快编制完成规划纲要,筹备其项下的重大项目。

四、双方决定按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济联委会机制的宏观指导作用,推动扩大贸易规模和双向投资,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双方将为双向投资创造公平透明、积极友善的政策环境,致力于解决企业界有关市场准入和法规方面的关切。双方将共同努力,保护在捷中国企业和在华捷克企业的知识产权。双方愿继续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并为对方企业在各自国家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和支持。双方致力于加强在汽车、航空、机械等制造业领域的产能合作,发展纳米、医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领域合作,探讨通过三方合作等方式拓展民用核能领域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加强中小企业合作,鼓励双方企业探索开展第三方合作。

五、中方欢迎捷方希望成为中东欧地区金融中心的意愿。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金融合作,视情推动在双边贸易和投资中使用本币结算,探讨在捷克设立人民币业务清算机制的可行性。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银行在已有法律和监管标准基础上并遵循平等相待和互惠原则互设子行、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双方鼓励两国金融机构为贸易和投资合作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六、双方表达鼓励、发展和促进在科学、创新、现代科技领域合作的意愿,重点关注新材料、生物科技、纳米技术、环保技术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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