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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非法持枪案一波三折:两次刑拘两次判决

2016-03-29 18:28:04 付江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记者付江)2014年11月,本网独家报道了绵阳游仙区一在职公务员非法持枪被游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一事。2015年3月30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该案情节,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2015年4月,绵阳市公安局再次以相同罪名向涉案的刘某发出刑事拘留和逮捕通知书。

2016年1月,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将被告人刘某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并对其2014年10月4日持枪打猎一事再次审理。在此次的公诉书中,除了已经认定的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外,又新增一项罪名:妨害作证罪。

非法持枪案一波三折:两次刑拘两次判决

2月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绵阳游仙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这是2015年4月,绵阳市公安局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拘并进一步逮捕刘某以来第一次开庭。

2014年10月4日,绵阳市游仙区在职公务员刘某持枪打猎被当地派出所挡获,并从刘某车内搜出猎枪两支,弹药若干。次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以涉嫌非法出游枪支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取保候审。10月19日,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刘某所在单位小枧沟镇申请意见批复刘某退休。

2015年3月,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于3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该案情节,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

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刘某,4月30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将其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2016年1月,刘某涉枪案异地再审: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将刘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并在此前接受司法部门的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司法结果,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经审理,2月29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实际刑期)。刘某不服判决,随后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坦言:怕处罚过重让哥哥帮忙顶认一支猎枪

从打猎被挡获到再次开庭审理,刘某涉枪案的重点一直在枪支的数量上。本网记者采访挡获刘某打猎的办案警官时,明确认定为两只猎枪、子弹若干。游仙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结束后依法移交给游仙区检察院,检察院随后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弹药18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立功表现。公诉书机关所说的立功表现,实际就是刘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亲哥哥非法持有一支猎枪,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自首认罪(经再次审理,实际为刘某怕处罚过重,让亲哥哥帮忙顶认了一支猎枪,并作为刘某的立功事由)。

四川在线记者在采访该案主办法官时,游仙区人民法院王法官多次表示,在审查检察机关的证据时,刘某的供述和两个李某(与刘某一起打猎的)在口供的细节上不太吻合,法院将公诉材料退回,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在后来的补充材料中,几位当事人的口供依旧不吻合,但由于证据有限,且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侦查的权利,因此游仙法院只有在检察院递交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归案后改变最初口供,供出另一枪支系他人所有,并规劝他人(刘某哥哥)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行为不符合立功要件,但属坦白情节。综合多方情节,最终判决结果为: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2月,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称,该案在游仙区法院审理结束后,由于存在异议,绵阳市公安局将该案交由北川公安局重新进行调查,并指定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再次提起诉讼。

时隔一年半,原本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刘某再次站上被告席。面对公诉方的指控,以及新增加的罪名,被告人刘某没有否认,刘某说,案发后由于害怕处罚过重,便让其哥哥帮忙顶认一支猎枪,随后串通家里人坚称兄弟二人各有一支枪,并给一同打猎的两个李某打电话,让两人帮其做伪证,咬定只持有一只猎枪狩猎。刘某同时承认,自己确有两支猎枪,但案发时是第一次使用,之前一直藏在家里的水槽里,从未拿出过家门。

对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刘某不能接受。3月初,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刘某以刑期过重为由,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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