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记者付江)2014年11月,本网独家报道了绵阳游仙区一在职公务员非法持枪被游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一事。2015年3月30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该案情节,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2015年4月,绵阳市公安局再次以相同罪名向涉案的刘某发出刑事拘留和逮捕通知书。 2016年1月,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将被告人刘某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并对其2014年10月4日持枪打猎一事再次审理。在此次的公诉书中,除了已经认定的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外,又新增一项罪名:妨害作证罪。 非法持枪案一波三折:两次刑拘两次判决 2月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绵阳游仙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这是2015年4月,绵阳市公安局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拘并进一步逮捕刘某以来第一次开庭。 2014年10月4日,绵阳市游仙区在职公务员刘某持枪打猎被当地派出所挡获,并从刘某车内搜出猎枪两支,弹药若干。次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以涉嫌非法出游枪支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取保候审。10月19日,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刘某所在单位小枧沟镇申请意见批复刘某退休。 2015年3月,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于3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该案情节,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 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刘某,4月30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将其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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