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施行近一月 在多大程度上打破了禁锢?
2016-03-29 07:52:44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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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整制度体系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还作出了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构建了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制度体系。 在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告诫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同时,对于告诫书的实施效果,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予以落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现实中孩子受到家暴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现在好了,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医院是有报案义务的。”长期关注家庭暴力的李明舜对一些相似的案件印象特别深。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比较隐蔽,由于遭受暴力的一方与施暴者的关系也比较特殊,通常很难被发现,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这些机构,无论是学校还是社区,都是能够长时间接触到受害人的主体,很容易发现。虽然相比其他机构,医疗机构可能只有一次性的接触,但其具备的专业能力确保这类事件能够及时被发现。”李明舜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把这种责任交给这些机构是应当的。 在李明舜看来,设定强制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这些遭受暴力的人是弱势中的弱势,自我保护的能力比较差,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保护。 李明舜所说的“更多的保护”,并不仅限于告诫书、强制报告制度这样的单项规定,而是指整个制度体系。 “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构建了一个由公安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救助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构成的完整制度体系,更好地实现了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李明舜说。 公权力介入比较克制 傅莹在发布会上同时提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关注焦点之一就是公权力的介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国人家庭观念比较强,家对于外部社会来说是相对密封的一个环境,只有在家庭不能够自治的情况下,公权力才被动介入,并且完全是在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才会去介入。”韩玉告诉记者,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也可以看出,公权力的介入比较克制。 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的过程中,公权力的介入就是焦点。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参与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起草。苏泽林介绍,当时对于公权力的介入有两个焦点问题:该不该介入?介入尺度可以有多大? 苏泽林认为,公权力介入要与解决家庭矛盾统一起来。公权力介入过多并非好事,有可能一介入这个家庭就破裂了。毕竟在中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因此大家对尺度的把握有一些争议。 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受害人选择报警的比例并不高。 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然而,选择报警的比例却很低。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披露,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对涉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存在着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比率低、申请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现象。在71件家暴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两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并获得了司法援助。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善意和良知才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制止,还是要以道德教育为主,采用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婚姻家庭毕竟是个私人领域,也就要求公权力介入要适度。 李明舜同时指出,公权力介入要适度,就是要在家庭成员的行为失控、道德失范的情况下,法律必须介入来制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受到关注,也是在于其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通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这必然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李明舜说。 相关配套细则亟待完善 在李明舜看来,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的主体性法律,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总的来说,可操作性比较强。 “但是,毕竟这部法律才6章38条,总体篇幅还不是很大,因此,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李明舜说。 李明舜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将法律细化,以统一执法尺度。 “警察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据我观察,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项职能和措施授权给公安机关,而至于如何具体地行使这些职权,就需要公安部制定实施意见和部门规章,如告诫制度等都需要进行细化。”李明舜认为,公安部应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尺度。 李明舜同时认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需要细化的规定,急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涉及到的几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上,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是,如果可以将该规定格式化,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会更方便。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中,前三项的保护措施都比较具体,但第四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还是过于原则,仍然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细化,以便在实践中统一法官的认识。”李明舜举例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应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此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误解,公安机关如果怠于行使职责,会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和出警制止职责,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权限,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进行协商,就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联合发文,明确公安机关监督、出警和处罚职责。或者,最高法院在牵头制定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指导性意见过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见,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责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方芳同时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 “只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能够对其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很多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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