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为何却被法院拒之门外? 今年两会期间,政协一次小组会议上,当谈起国企破产问题时,一家央企董事长道出了自家遇到的烦心事。 两年前,这家央企下属的一家西南地区的企业在重组失败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在解决了一系列问题后,这家企业终于达到了《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但令人不解的是,企业却被“堵”在了法院门口,“进”不去。原因是“地方政府不支持,法院不愿意受理”。 无奈之下,该董事长给省领导写了封信,最终,行政力量介入后,法院才受理了这家国企的破产案。 “商事制度改革下,企业办‘出生证’容易,办‘死亡证’难。”这家企业的故事引发了政协委员们20分钟的讨论。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费时费事不讨好,影响结案率,所以没有积极性。”说起破产二字,一位政协委员一脸无奈。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坤成处理破产案件长达16年,在他所处理的案件中,部分国企破产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久。 清理僵尸企业难,清理国有僵尸企业更难。 企业敢破产 法院不敢接 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但该法仅适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而且是试行。2006年,新《破产法》颁布,不仅实现了不同类型企业破产在法规上的统一,还给企业破产设立了清算、重整、和解三个窗口。但专业人士发现,破产法有了,破产案件却少了。 数据显示,2007年,企业破产案4200件,随后逐年下降,到了2012年,减少至2100件。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对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重组与破产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提供了一组数据: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和欧盟国家的1.16%。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明显低于欧盟平均70户的数量。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数字逐年下降,不一定是申请破产的企业少,也包括有的企业被一些法院拒之门外。“不是法条有问题,而是运用当中出现了问题。”在赵坤成看来,这首先反映出一个不能规避的问题:审判力量不足。 “破产案件涉及多部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对法官也提出很高要求。”赵坤成说。 “还有法官内部考核问题”,在近期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李曙光提出,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不利。 “有的法官不想接破产案件。”新《破产法》对案件受理作出了相应的限期规定,但赵坤成发现,自己遇到的案子极少能在期限内立案。 一位有多年审理破产案件经验的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减少,既有外部环境问题,也有法院内部问题。 “一些法院的考核体系是以数量论英雄,办一个破产案件可能要花几年时间,这影响法官去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在这位法官看来,越是没人愿意受理,问题就积得越多;问题越多,法院处理就越难。“这逐渐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赵坤成说,按规定,只有上市公司、金融行业的企业申请破产时,才需要最高院批准。“但一些地方法院往往把破产案件再上报给上级法院。”“法院考虑的问题比较多,土地、人员,甚至还有企业是否假破产的问题。” 有人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寄予厚望,希望借此解决这种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一篇文章里说,去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改革大幕在中国拉开,但这两个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是否也实行立案登记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公告中提出,破产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理由之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均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 赵坤成寄望于法院“破产庭的建立”,希望这能为僵尸企业破产打开一条通道。 今年2月,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要求,人民法院要建立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庭,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赵坤成表示,现在仅有深圳、佛山等地的法院有破产庭,如果各地法院都建立了破产庭,会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受理。“趋势是好的,但仍然需要一个过程。” 政府哪些该管 哪些不该管 赵坤成发现,在破产过程中,国企很难给自己做主。 比如在破产路径选择上,是清算还是重整?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较劲”得厉害。去年他接手了一个案子——一家央企申请破产,就出现了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打架”的现象,主管部门想清算,地方政府坚决不同意:必须重整! 考虑到税收和就业,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希望企业“活”下来。最后,地方政府赢了。在清算还是重整这个问题上,企业足足耗费一年,法院因为没有地方政府同意,一直没立案。 赵坤成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和民企不同,国企破产不是债权人和股东点头,法院就能受理,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批复,还要求有企业维稳的预案等。 尽管新《破产法》实施后,为了让一些僵尸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在后面“推了一把”。对员工多、小额债权人多、股东多的企业,政府在维护稳定上起到很大作用。 李曙光认为,许多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求或为了保持与主要信贷银行的“优良信用”关系,对僵尸企业采取各种帮扶救治措施,“借新还旧”,财政输血,甚至以政府信用帮助它们获得银行贷款。 赵坤成认为,在国企破产问题上,政府首先要解决好和法院的分工问题。“法院做程序上该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干涉太多。比如,在管理人选择和重组方选择上。” 在李曙光看来,尽管有的法院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名录并通过摇号选取破产管理人,但最主要的方式还是通过政府机构主导的清算组来应对破产问题。政府介入在个案中或许有一定合理性,但大范围采用,就意味着破产的非市场化运作,造成了破产程序运转专业性不强,挤压了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 他建议,相关国资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汇集一批专家型企业家,更应以开放心态引进民企与战略投资企业家介入僵尸企业的拯救与处置。 “资产处置不当,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还可能造成资源浪费,不能有效盘活资产,无法充分发挥资产的造血功能。”赵坤成认为,国有资产的处置,在新法没有出台之前问题很多,现在的总体趋势是越来越规范、严格,问题也在减少。 “虽然问题少了,但形势仍然严峻,要多考虑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行政审批与司法裁判的冲突问题、国资监管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协调问题。”赵坤成告诉记者。 他认为,在安置员工问题上,政府也要多些行动。“一涉及员工,问题就特别复杂。”比如,没有签合同的员工算不算国企员工?哪些人留哪些人走?员工欠薪欠保的问题如何解决?“法院一般只看企业有没有相关的处置预案,还有就是政府给不给兜底。”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央财政将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赵坤成建议,这笔钱应该优先给实施破产清算的企业用。“政府要做的是在政策上做好支持,比如维稳预案的制定、安置补偿等。” 尽管严格来说,破产是市场化的选择,政府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但对于国企的破产,李曙光认为,现在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培训,帮他们再就业。 国企破产处理要提高效率 国企破产周期长,有的长达两年甚至更久。这在法学界看来并不奇怪,因为国企面临的困难,往往比民营企业多。 比如对重整方案的选择。赵坤成说,国企要重整,谁来接盘很重要,这不仅要看是来自哪个行业的企业,还要看企业的资产规模、营利能力等,有的甚至要看是否愿意帮地方政府承担社会责任。 在资产处置上,一些老国企,资产来源“五花八门”,很难界定。 在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上,更需要加以平衡。“国企的债权人可能有银行、供应商,甚至可能有高利贷。还债资金的来源从哪儿来,这是法院要考虑的,也是地方政府要考虑的。”赵坤成认为,每个债权人的诉求都不一样,而且涉及现金、股票、股权等。 李曙光认为,破产法已运行9年,还有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的地方。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设立破产管理局。“建立破产管理局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它是专门处理破产问题的机构。” 此外,李曙光发现,破产制度在运行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干预破产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程度较深。这就要求政府在政绩考核制度上调整,打破以往的政绩预期,引导地方政府从长远利益出发作判断,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赵坤成认为,在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有很多规定还不能真正有效率地实施。比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比如,有房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往往已经有民事诉讼,相关法院对房产进行了冻结查封。“有的案子甚至有30多道查封令,涉及近20个法院。”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这些法院应该主动解除查封。但赵坤成发现,实践中,很少有法院解除查封,多是通过协调解决,“浪费审判资源。” 另一个涉及效率的问题是,破产案件的处理时间,对于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十分关键。比如上市企业因为净资产为负被停盘,要想恢复上市必须在下一个会计年度转为正,如果在下一个年度,资产由负转正,就需要企业在做年度报表之前把破产重整的流程走完。“这有时间上的要求,需要在案件受理、决策过程中,提高效率,但一些国企有时候效率低,能不能在一年之内完成这个工作,是一个问题。”赵坤成说道。 国企改革专家、上海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更关注的,则是僵尸国企是通过兼并重组,还是通过破产重整完成改革。 当前中央拨款的1000亿元,应该给哪些企业先用?赵坤成说,在处理僵尸企业的问题上,千万不要从上到下下指标,通过上报的方法或许更好。(记者 宁迪 实习生 陈雨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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