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3月22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罗凤灵周永高)临高男子王某与同伙在儋州的商店、小区撬门入户盗窃两次,所盗财物价值近18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4年10月13日2时许,王某和陈某、龙某(另案处理)从临高县驾车窜到儋州市兰洋镇某商行,王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卷闸门锁撬开,与陈某一起进入房内将30箱纯牛奶盗走,龙某开车在外接应。得手后,三人将盗得的牛奶分掉,王某8箱、陈某10箱、龙某12箱。案发后,被盗牛奶未追回。经鉴定,30箱纯牛奶价值2160元。 2015年2月28日4时许,王某和龙某、李某(另案处理)驾车窜到那大镇某小区,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某业主的房门撬开,王某和李某进入卧室发现一个保险柜,由于保险柜太重两人搬不动,便喊在外接应的龙某一起将保险柜盗走。得手后,三人驾车逃跑并将保险柜撬开丢弃,将柜内的人民币136000元、港币2300元、黄金首饰131克平分,王某分得人民币45000元、港币700元、黄金首饰43克。案发后,被盗的部分黄金首饰已追回归还被害人,被盗赃款未追回。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38776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8798元,数额巨大,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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