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女子公交车上脚被踩伤 公交公司判赔3000余元

2016-03-18 07:18:40 郑羽佳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京华时报讯(记者 郑羽佳)王女士乘坐公交车,车辆起步时因另一乘客未站稳,将王女士右脚踩伤致使骨折。因赔偿问题,王女士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结该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3643元。

去年8月13日,王女士乘坐宝城客运公司运营的密7路公交车,王女士坐在车辆的中部位置。王女士称,当车辆行驶至密云鼓楼鑫海韵通站,司机驾驶车辆起步时,因另一乘客身体失控踩到她的右脚,造成她右脚脚趾受伤。

该事故经密云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王女士到密云区医院治疗,其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二趾远节骨折。王女士住院治疗5天。

开庭审理过程中,宝城客运公司辩称,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过错,“公司不同意赔偿,王女士受伤是由其他乘客侵权造成的,应当起诉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宝城客运公司作为承运方,王女士在乘坐其运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伤,王女士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宝城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王女士所遭受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宝城客运公司赔偿王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643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