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职业打假人买过期商品索赔被打 到派出所又被所长打

2016-03-16 06:44:03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调查]

市场管理所:在超市查获过期火腿肠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的东刘集镇华运超市,在货架上摆放着“双汇”系列火腿肠,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份。记者找到超市负责人,一名中年男子,但该男子对于记者的采访并未正面回应,只是称不知情,并让记者向当地工商部门了解情况。

在东刘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据该所所长张景斌介绍,的确接到了石先生的举报,他们也于9日当天前往华运超市检查,也的确发现存在部分食品过期的现象,随即暂扣了11件过期食品,为“双汇”火腿肠系列。

张景斌介绍,目前五河县工商局已经对此进行了立案,但超市方面认为这是石先生自己带进超市的,并非商家所销售。目前公安部门正在调查。

县公安局:涉事所长和民警已被停职

据石先生称,他在东刘集镇派出所被打后,随即向五河县公安局纪检部门进行了反映。

在五河县公安局东刘集派出所的警务公开栏中,派出所所长为张某。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记者,所长不在派出所内,去五河县公安局开会去了。记者此后多次拨打公示栏上所公开的张某的手机号码,但始终无人接听。

在五河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领导十分重视此事,由局纪委牵头调查,目前涉及此事的所长及民警已被停职,但究竟有无打人行为,其并未透露,只是称此事还在调查之中。

[录音]

警察:你知道那是过期食品啊?

石先生:那上面写着在。

警察:你知道那是过期的,你还买?

……

警察:你胆子真大,你是执法部门?人家卖过期食品,和你有什么关系?

石先生:我不是执法部门。

警察:那你找人家要钱做什么?

石先生:食品法规定的。

警察:食品法可是你执行的,你是干什么的?……人家卖过期食品有相关部门(监管),和你有什么关系?

石先生: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警察:哟,查得怪清楚。

揭秘

被恐吓殴打是家常便饭

作为职业打假人,石先生出道才一年,但已打假不少起,“最多一单对方赔偿了一万多。”

对他们来说,在打假时遭遇商家的威胁甚至殴打,已经是家常便饭。半年前,他在浙江湖州与商家维权时遭遇殴打,报警后当地派出所介入处理,他不仅得到了医药费的赔偿,所购买的商品也被退货并获赔偿。

现在,职业打假人并不罕见,在石先生的手机里,有多个职业打假人的QQ群,互相之间经常交流维权心得,“QQ上经常有同行说被打。”

职业打假人的装备也越来越先进。石先生身上至少会带两部手机,明着一部,暗藏一部,这次能录下自己在派出所的遭遇,就是靠备用手机。此外,手机里要装上能通话录音的软件,以存留维权证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虽然只有初中学历,但是石先生对相关法律倒背如流。

随着电商的兴起,职业打假人也瞄准了这一领域。石先生透露,一家消毒产品代理商刚刚向其打来了2500元的赔偿。“他们在产品宣传中存在治疗疗效的词语,这是不允许的。”

你不怕人家不理睬你吗?对此,石先生说还是要靠法律武器,如果对方的商品存在问题,买家可以在商品收到地进行起诉,这对于网店店主而言,不得不承担时间和距离的成本,往往选择妥协。

观点

对职业打假人应保护并鼓励

对于职业打假人,社会上存在争议。那么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方爱国律师表示,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法定的框架内维权,国家应保护并鼓励。从法律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的代表,虽然知假买假饱受诟病,但是国家法律并没有限制知假买假的行为,职业打假人作为民间打假的一个渠道,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是却有法律进行保护,国家打假虽然有管理性质的公权力,但是并不能保证面面俱到,而民间的职业打假人,协助并配合国家对市场消费领域进行监督,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职业打假人行为会不会构成敲诈勒索?方爱国认为,职业打假人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维权,只要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没有通过威胁的手段向商家索赔,就不应构成敲诈勒索。安徽商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