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3月15日电 (朱晓颖严明)无锡市民高先生有意购买过期食品,在收银台分成7次结账,试图以7次不同的购买行为主张获取7次赔偿,这样的诉求在法院碰了“钉子”。 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在无锡当地发生的案件。 原来,2016年1月,高某在无锡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袋单价为16.6元的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高某提供了7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规定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7000元。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7张发票是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也就是说,高某是一次性购买了7袋食品但分开结账。这与以往的消费者都是将购买的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 对于个别维权者“独具匠心”的过度维权行为,法院仍然会“绿灯放行”吗?答案是否定的。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高某故意拆分结账视为一次购买行为,超市按高某购买7袋食品的总价格的十倍增加赔偿。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不应滥用成为任何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法官认为,新消法及新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全员自发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惩罚力度。但是,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这不仅不能有效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反而给一些小微企业或销售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对于这种行为,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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