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题:条款规定须精细 监管不能有盲区——代表热议慈善法草案细节
新华社记者梁建强、吴雨
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以来,不少代表针对慈善监管、法规细化等内容展开热烈讨论,他们认可慈善法将为全面小康“大愿景”带来的积极正面作用,同时也就一些有利于更好发挥法律作用的细节提出了建议。
细节一:犯过罪对从事慈善事业影响多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苏泽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慈善机构主要负责人。
“犯过罪,对立即从事慈善工作也会有影响?”苏泽林认为,“紧急避险不当或防卫过当等行为,也可能导致刑罚。这些人的社会危害不大,对他们从事慈善事业是否应该这么严格地限制,需要探讨,建议应按所判处刑罚的轻重来区分。”
细节二:个人慈善募捐如何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留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那么,个人发起的慈善募捐如何规范?”蔡学恩说,当前,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开展募捐活动的现象客观存在,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范。
细节三:“深度贫困”如何帮助?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莫文秀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
“目前捐赠人热情很高,但捐赠对象的选择大部分集中在‘浅贫困’,即容易脱贫的对象。而那些长期需要帮助的深度困难群体,却很难得到持续稳定的救助。”莫文秀介绍,有关资料显示,唇腭裂患儿平均修复费用需要资助1万元即可,而脑瘫患儿治疗费用约需数十万元。
她认为,应建立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协调机制,鼓励和引导慈善行为向深度贫困群体倾斜,加强政府资源与慈善资源的相互衔接,引导捐助人关注深度困难主体。
细节四:网络募捐如何避免监管盲区?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宁市市长丁小强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丁小强认为,当前,不少慈善活动是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平台开展的,因此,应注意加强对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开展募捐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应的监管要求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
细节五:捐赠实物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李晓红说:“不能局限于捐献现金。”她认为,对财产的概念界定应该更加细化,比如,建议捐赠实物、股权、有价证券等,与捐赠等额现金享有同样的税收优惠。
细节六:设立慈善组织是否应有资金“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信义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东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财产”。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慈善事业、全国首家农民工帮扶基金会——湖北省信义兄弟农民工帮扶基金会的发起人,孙东林建议,对“有必要的财产”的要求应进一步明确,比如设置一定的资金门槛。“如果没有门槛,容易鱼目混珠,个别慈善组织的不规范可能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孙东林说。
细节七:慈善信托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慈善法草案中专门列入‘慈善信托’章节,体现了对信托制度认识的深化和运用的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留意到,草案中第五章为“慈善信托”。
邓智毅认为,慈善信托具有金融属性,对此必须予以重视,进而强化监管。同时,建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来担任,并由监管部门强化对受托人的监管工作,避免不法分子以慈善信托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