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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规定须精细 监管不能有盲区——代表热议慈善法草案细节

2016-03-12 19:45:33 梁建强、吴雨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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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题:条款规定须精细 监管不能有盲区——代表热议慈善法草案细节

新华社记者梁建强、吴雨

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以来,不少代表针对慈善监管、法规细化等内容展开热烈讨论,他们认可慈善法将为全面小康“大愿景”带来的积极正面作用,同时也就一些有利于更好发挥法律作用的细节提出了建议。

细节一:犯过罪对从事慈善事业影响多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苏泽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慈善机构主要负责人。

“犯过罪,对立即从事慈善工作也会有影响?”苏泽林认为,“紧急避险不当或防卫过当等行为,也可能导致刑罚。这些人的社会危害不大,对他们从事慈善事业是否应该这么严格地限制,需要探讨,建议应按所判处刑罚的轻重来区分。”

细节二:个人慈善募捐如何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留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那么,个人发起的慈善募捐如何规范?”蔡学恩说,当前,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开展募捐活动的现象客观存在,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范。

细节三:“深度贫困”如何帮助?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莫文秀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

“目前捐赠人热情很高,但捐赠对象的选择大部分集中在‘浅贫困’,即容易脱贫的对象。而那些长期需要帮助的深度困难群体,却很难得到持续稳定的救助。”莫文秀介绍,有关资料显示,唇腭裂患儿平均修复费用需要资助1万元即可,而脑瘫患儿治疗费用约需数十万元。

她认为,应建立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协调机制,鼓励和引导慈善行为向深度贫困群体倾斜,加强政府资源与慈善资源的相互衔接,引导捐助人关注深度困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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