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情节难认定 据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介绍,反家暴法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并未做出规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又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比例较低。 在认定为家暴的5件案件中,受害人均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做了处理,后两人被行政处罚,一人被刑事拘留。在其余未被认定家暴的案件中,六成左右案件只有当事人自述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材料。 “家庭暴力发生的空间较为封闭,加上中国人 ‘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许多受害妇女除非暴力到了难以忍受的严重程度,才会通过报警、就医等外部求助方式来保护自己。且当事人往往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较弱,有时存在双方互殴等情形,导致在诉讼中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而不能被认定家暴。”左峰说。 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意识 左峰介绍,刚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建议女性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并作记录,在就诊时要求医院出具关于伤情的诊断证明,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情鉴定。 《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因此,建议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求助于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公安等组织,以便及时遏制家庭暴力。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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