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下放一周年 省级人大法工委多未满编
2016-03-02 07:51:56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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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在立法法修改之前,除了省级之外,地方立法权仅为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少数城市所有。出于根据地方实际因地制宜的渴望,地方立法权曾经让不少地区十数年梦寐以求。如今,地方立法权已经下放一周年,这项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其改革红利在各地如何兑现?面对从未拥有过的新权力,各地又是否有能力接得住? 各地以稳健为主 日前,湖北宜昌市人大正式表决通过了《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是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第一个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宜昌市城区公共绿地保护条例》《宜昌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为首批地方立法项目。按照立法法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宜昌等12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有所立,有所不立。”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建一说,“要通盘考虑成熟度、可行性、立法时机、社会影响、社会效果以及立法能力等各方面因素。” 除了宜昌,去年8月广东佛山市人大向社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也是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城市建筑管理领域最早分享到了立法体制改革的红利。此外,海南三亚、江苏镇江、浙江温州等地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都涉及环境保护或市政管理。 多地选择在类似领域打响“立法第一枪”并非偶然,去年的立法法修改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定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实上,由于这一限定中使用了“等”的不完全列举的表述,多地曾对地方立法权是否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三个领域表达过自己的意见。 专家表示,立法之所以要将地方立法权限定在三个领域之内,本身也有防止地方出现“一放就乱”的滥用立法权现象。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何多地试水地方立法权时格外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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