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在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了10年的飞行员张某某,辞职时被公司索要499万元“飞行经历费”,张某某拒绝支付而被航空公司告到法院。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航空公司诉称,张某某是经公司提供初始培训的飞行员,双方在2005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年底,张某某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离职。航空公司为培养张某某成为正驾驶、机长,提供了飞行资源供他积累飞行时间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此期间,公司还多次出资对张某某进行培训。因此,张某某离职,除应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外,还应支付499万元“飞行经历费”。 对此,张某某同意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但他认为支付“飞行经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承办法官娄嬿认为,张某某作为航空公司聘用的飞行员,其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张某某在完成劳动任务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而航空公司向张某某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航空公司提供给张某某的额外待遇。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赔偿费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要求张某某赔偿飞行经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庭难以支持。 综上,法庭作出判决,认为张某某应支付东方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210万元,驳回了航空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相关阅读:
- [ 02-22]农家女成直升机飞行员 经历两次迫降险情仍追逐梦想
- [ 02-02]英直升机遭非洲偷猎者开枪射杀 飞行员遇害
- [ 01-30]系飞行员违反标准作业程序 复兴航空空难报告出炉
- [ 01-26]俄一架米格31战机坠毁 两名飞行员跳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