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后余思 收彩礼不能触法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然而,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与给付不同,如果是索要彩礼,那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周瑞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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