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巨额彩礼有违良俗 不当得利不予支持 这回轮到老汪不服一审判决,她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老陆提供的短信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老陆所发短信内容是以商量的语气,并非最终决定的内容,而小汪回复的内容只是出于礼貌,涉及如此大额的财产不可能仅靠短信交流确定。老汪还说,按照正常习俗,聘礼都是双方家长面对面交流,不可能由家长与对方子女直接敲定。老陆在发短信一周后进行了转款,难以排除双方对聘礼进行再次沟通,小汪也是通过小陆向老陆表达了聘礼数额为50万元、低于50万元不嫁的意思。考虑到老陆家庭经济能力,且没有提供婚房,老汪要求老陆支付聘礼50万元是完全正常的,且符合合肥本地的结婚聘礼情况,双方亲戚朋友都知道此事。 老汪提出,讼争的50万元是彩礼而非购房款,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了50万元是彩礼的事实,老陆自始至终未与老汪沟通过此款为购房款。在双方子女结婚前后,老陆除了这50万元外未提供任何钱财物件作为彩礼,老陆提供的短信内容是其单方出具的,未得到老汪本人书面认可。即使老陆所述属实,将购房款与彩礼一并处理,也不符合正常习惯和当地风俗。老陆既然主动将50万元汇入老汪账户,而不加任何说明,即说明老陆同意彩礼数额。 老汪还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老陆主张不当得利,应举证证明其利益受损、对方获得利益、其利益受损与对方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方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涉案款项支付后,双方子女办理了结婚登记,说明该款显然是给老汪的彩礼及补偿。老陆就其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应驳回老陆的诉请。 此外,老汪又说,老陆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至法院,将涉案款项强行与所谓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捆绑在一起,认为购房合同不存在,老汪应当返还购房款,明显是篡改法律概念。老汪是涉案款项50万元的经手人,实质上并未从中获益。于是,老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老陆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汪还向法庭提供了9张照片,证明双方儿女结婚时使用的婚房为老汪所有,且已经装修。50万元彩礼中有一部分钱是老陆对老汪提供婚房进行的补偿。 老陆在法庭上辩称,根据老陆给小汪所发短信内容可以证明,老陆决定拿出50万元买房,暂时付老汪40万元,给小汪10万元做聘礼,并提到房子过户时再按市价购买付款及办酒席钱由老陆支付。当时,小汪给老陆回复信息表示同意。 老陆称,民间俗称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必须给付巨额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绝不是合肥当地的风俗习惯,老汪反复辩称老陆为买其房屋支付的50万元是彩礼,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也与案件事实不相符。老陆一年收入仅有五六万元,50万元的彩礼与老陆家庭的经济收入及本地风俗不符。 合肥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老陆提供的其向老汪之女小汪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老陆明确表达了准备购买老汪名下房产及先付老汪40万元、给小汪聘礼10万元的意思,小汪的回复短信表明她已了解短信内容,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后,老陆按照短信内容向老汪账户内汇款50万元。此时,正值双方家庭为子女结婚进行商谈及婚礼筹备之际,对于男方准备支付大额款项一事,小汪理应会告知母亲老汪,如果老陆表达的意思与双方在先约定不符,老汪及小汪应及时提出异议。但直至老陆支付50万元到老汪账户上,老汪及小汪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以确定,老陆向老汪账户内所汇款项中有40万元系其基于买房的意图而支付。老汪诉讼中主张老陆支付的50万元系彩礼及对老汪提供婚房等所做的补偿,但仅提供了其亲友的证言。由于老汪与证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而老汪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证人证言的内容,故对老汪关于50万元系彩礼及其他补偿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老陆汇给老汪的50万元中有40万元是老陆因准备购买老汪名下房产而预先支付的款项,根据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认定,老陆与老汪之间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老汪占有该40万元已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据此,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老汪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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