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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彩礼”引拉锯战亲家闹上法庭 媒体:让人唏嘘

2016-02-22 11:57:00 周瑞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尤其是亲朋之间,处理不好,既失去钱,又失去亲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件,就是两亲家之间,为50万元是给孩子买婚房用的还是彩礼钱,多次闹上法庭,让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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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口说无凭

亲家诉请被驳回

老陆在合肥一家企业工作,家庭收入依靠单一的工资。前几年,独生子小陆找到如意女友小汪,两人打算于2013年8月中旬登记结婚。小陆对自家现有的房子不满意,提出要在市区买一套房产证属于他的房子。当时合肥限购,老陆折腾了半天也没能满足儿子愿望。正好,准岳母家有套现成的大房子,可以给两个孩子结婚。

在两人领取结婚证的前半月,老陆给准儿媳发了一条老长的短信,主要内容为:

“小汪,你好,我是小陆爸爸,由于小陆从今年4月份起,一直要买写他个人名字的新房,由于限购,我们只好先把原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他的名字去掉,办了很多手续,交了12万元。办好后,他又领我去滨湖买房,交了2万元订金,我又找了好多人,才把房价从九千一平降到八千多一平,现在他又不喜欢滨湖的房子,说是太远,要退房,想拿回订金非常渺茫。我们是拿工资吃饭的,经济也不是很宽裕。但你们办大事,作为父母,一定尽力。现我们与你商量,我家拿50万元买房,暂时付你妈妈40万元,给你聘礼10万元,你办办你们个人的事。办酒席钱由我们家全出。你与小陆准备成婚,不知你妈选好一个好日子没有?选好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好提前去订饭店。至于房子待明年过户时,再按市价购买付款。小汪,你是个明理懂事的孩子,体谅长辈暂时的难处,相信只要你与小陆过着美丽的每一天,只要我们还在,你们的日子一定会更美好。”

小汪收到短信后,当即回复短信一条:“好的,叔叔,谢谢您。”

同年8月4日,老陆向小汪的妈妈老汪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转款50万元。

小陆与小汪结婚后,居住在老汪名下位于合肥市区某小区的房子里。

不久,老陆与老汪为上述50万元用途产生争议。老陆说这笔钱是用于购买老汪那套房子的,老汪则说那钱明明是彩礼钱。双方争吵了几次,没有结果。

2014年7月,老陆将老汪诉至法院,称:2013年7月,因老陆计划买房为儿子小陆结婚使用,老汪作为小陆的准岳母,当时口头提议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老陆,老陆表示同意,并现场查看了该房。老陆于同年8月4日通过银行转款5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给老汪。同年8月13日,双方的子女领取结婚证,婚后居住在该房内,但老汪一直没有与老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把房屋实际交付给老陆。老陆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老陆与老汪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老汪返还老陆购房款50万元。

老汪辩称:老陆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老陆之子小陆与我女儿小汪系夫妻关系,涉案50万元是老陆支付给我家的彩礼,也是对我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双方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购买房产的共同意思表示。我已将该款交给女儿,用于双方子女婚后的生活。所以,法院应驳回老陆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陆诉称主张的其支付的50万元,是他与老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的首期购房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不予认定。老陆基于此主张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老汪返还购房款50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老陆的诉讼请求。

老陆不服,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陆与老汪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老陆与其所主张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老陆基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诉请要求解除与老汪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老汪返还购房款50万元引发的纠纷,依法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合肥市中级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老陆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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