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 宠物汪咬伤人 广州案例不少 记者从广州法院了解到,类似李大爷这样被狗咬伤的案件不在少数。海珠区法院2014年至2015年10月受理了因狗咬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6件,花都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2015年以来也出现了数宗类似案件。 这类案件不少发生在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遛狗区域,对簿公堂的双方往往是住在同一小区的老住户、老邻居,却因未拴狗绳、遛狗时未尽注意义务“肇事”而惹诉讼。伤人犬只以无犬只登记证、无犬牌、无犬只免疫证明的“三无”犬只居多,该类犬只或属于被遗弃、逃逸犬只,或其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没有对犬只采取诸如佩戴口罩、系戴犬绳等必要安全措施。 法官剖析:狗咬未致伤残 也能精神赔偿 经办法官分析指出,狗伤人事件发生的很大原因,是宠物饲养人安全意识不足,而且在纠纷发生后,不少饲养人往往不承认是自家狗咬伤人,企图以被害方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家狗咬伤人来推卸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的宠物伤人,宠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一般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受伤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 许多案件中,被害人提出了精神赔偿的请求。那么,被宠物咬伤,什么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获得精神赔偿?法官表示,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般以受害人致残为前提,如未致残,则要从受伤害的具体情形分析,比如是否受到恐惧、有无确定存在病毒危害等方面。 在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结的一宗狗咬人案中,一男子傍晚在自家小区散步,被邻居重达65公斤的狼狗咬伤。事后,该男子将邻居告上法院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男子在散步时突然被狗咬伤,无论是精神上还是心理上均给他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影响,而且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其饲养的狗已定期注射疫苗,该狗是否携带狂犬病毒也无法知晓,且狂犬病属于凶险的病毒性疾病,潜伏期长短不一,目前亦尚无治愈该病的有效方法,从而必然导致唐某身心产生恐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法院结合该男子的伤情及被告的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 法理延伸:宠物恶性伤人 主人或担刑责 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宠物伤人后主人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但也不乏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2010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饲养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给予饲养人刑罚的案件。案发时,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挣脱狗链在村中游荡时,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 为何要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该案法官韩玉东说:“对康某追究刑事责任有两条理由:首先是因为案件的后果恶劣,造成1人死亡;其次,这几条狗属于‘惯犯’,多次咬伤邻居家畜禽,并经常追咬村民。狗的主人在明知道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到狗会咬伤他人,但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这种危害结果的侵害对象是无法预料和不特定的,尽管康某的行为只危及了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但危害的也是公共安全。由于康某对被害人积极赔付,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属于从轻情节,因此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此外,2015年3月,黑龙江尚志市一名少年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事发当日,狗主人刘某某在院内发现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少年尸体移至工厂附近河边抛弃。法院认定,刘某某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被害人受犬加害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受害人被犬撕咬后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其判刑5年。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受访认为,判定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如指示动物故意伤人或放任动物伤人,简言之就是将动物作为犯罪的工具,如果不满足这类条件,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须知事项:养犬按规登记 被咬留存证据 ●饲养人应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犬只登记,领取犬牌,取得犬只免疫证,携带犬只进行户外互动时,应用犬绳牵领犬只,佩戴犬牌,大型犬还应佩戴口罩。 ●法官建议,市民一旦被动物袭击,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应利用手机对致伤动物、自身伤口进行摄录;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寻求周边人的帮助必要时还可作为证人还原事实;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保留好病历材料以及收费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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