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2016-02-17 09:16:14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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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数据汇总。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五)沟通反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参与考核工作的中央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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