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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雇开车讨债强行撞人致伤 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6-02-04 07:19:23 郑羽佳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42岁的男子杨某平时以“拉黑活”为生,受他人雇佣驾驶车辆从顺义至通州找唐某讨债,但却受到唐某另一部分债主的阻拦,双方发生争执。杨某在明知另一部分债主等人在车前阻拦的情况下,仍驾车强行离开,致一人轻伤。昨天上午记者获悉,通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14时许,杨某为“小涛”所雇,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和“小涛”等人到通州区某小区附近,欲将欠“小涛”钱款的唐某用车带走。因唐某尚欠诸某及其亲属钱款,诸某等人在车前阻拦,双方多人在车周围撕扯。

其间,诸某紧靠车头坐在车前地上,杨某向后倒车,诸某站起后在与对方发生撕扯中倒在车前,杨某驾车向前行驶将诸某轧在车底后停住并倒车。诸某亲属对杨某及车内人员进行殴打,杨某再次开车沿原路线向前行驶时,再次将诸某轧于车底并将其拖带10余米,后又倒车停下。

杨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于当日被带至派出所接受审查。经鉴定,诸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在法院审理期间,民事赔偿问题经法院依法调解解决,由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诸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9万元,诸某对杨某表示谅解。

庭审过程中,杨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称该起债务纠纷本身与他无关,他与争执的双方均不相识,只是受雇开车。在双方争执混乱的情况下,他着急离开,没有考虑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从而造成诸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杨某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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