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消费者买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起诉商家 获10倍赔偿

2016-02-04 07:20:07 郑羽佳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因认为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郑某将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的判决。

2014年6月12日,郑某在家居用品公司开设的店铺,花费600元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3种食品。其中,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

郑某诉称,他购买后发现这批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还600元货款,并支付6000元10倍赔偿款。

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的包装确实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在进货时只审查了进货商海关的报关证明和卫生证书,导致问题的出现。但郑某并非一般消费者,其多次分批在公司购买了以上食品,购买涉案食品不是为了食用,属于知假买假,恶意消费,因此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家居用品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判决后,家居用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食品,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郑某有权要求某家居用品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