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服从管理!” 图/李法明 劳动关系,兼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动者则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基于管理者的身份,“任性”对员工施以各种管理和处罚呢?下面法官就结合具体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打人?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员工不服从管理遭遇扇耳光 一家生产企业的员工小张因产品质量问题与该厂部长李某发生口角,李某认为小张不服从上级管理,打了小张一个耳光,导致小张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此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小张则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款项。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小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000余元。 【法官解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亦不能基于管理地位而对劳动者施以伤害行为。本案例中,该厂部长李某因工作原因打员工小张耳光造成其轻伤,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了刑律。因此,李某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小张的医药费等损失。 体罚?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员工业绩不佳被罚100个深蹲 一家销售公司明文规定,每周销售业绩排名倒数的员工,要接受处罚,即在全体员工面前完成深蹲100个。小林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面临处罚。小林向领导表示自己近期正在备孕,能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领导称公司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接受处罚那就走人。小林只得接受处罚。然而,还没有做完100个深蹲,小林就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经过治疗,小林保住了腹中胎儿,但她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等款项。 后公司与小林达成和解,向她支付了调解款20000元并发文取消了“深蹲”处罚。 【法官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58条、第61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本案例中,结合具体的事件经过,销售公司要求业绩落后的员工完成深蹲,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员工的“体罚”。另外,考虑到具体案件情况,销售公司的行为也有违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作出的特殊保护,侵害了女职工权益。幸而,销售公司在事后能够积极主动与小林协商解决纠纷,取消了相关处罚规定并及时改进了管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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