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家知名炒货店因用了“最”字做广告,结果被认定违反新版《广告法》,或将面临20万元处罚。炒货店主日前向媒体投诉,结果引发社会热议,有的认为处罚过重,有的则认为有法必依。 据悉,被处罚的炒货店经营已超过20年,在杭州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炒货店的经营者方某介绍,自己选用了优质原料,因此他在食品包装袋、店门口喷绘上等多处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带有最高级修饰的宣传。 两个多月前,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接到举报,开始介入调查。经过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炒货店有违反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的情况。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月8日,店主方某收到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广告法》规定,店主方某将面临20万元罚款。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万元处罚是出于多方面考虑的。于法,该店确实进行了违反《广告法》的宣传;于理,“最好”“最优”等形容词将消费者置于“被表态”的位置,不合情理;但于情,鉴于该店主积极配合整改,因此决定最低处罚。 对于处罚结果,经常光顾该店的顾客为方某“喊冤”,毕竟20万元的处罚对一家炒货店来说显得有点重了。一位顾客认为,法律首先要治病救人,不能可以处罚就处罚,如果方某态度恶劣,那么依法惩处。 方某自己表示,自己若知道有相关法律规定,绝不会越这条“红线”。被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目前,他已将所有涉嫌违法宣传的宣传物进行了整改。 杭州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新版《广告法》实施后对许多细则做了修改,因此经营者进行宣传前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虽然20万元罚款对一般经营者来说并不是小数目,但若有违法情况也应依法执行。她提醒其他经营者应引起注意,避免重蹈覆辙。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处罚将进行听证,最终处罚结果会在听证后确定。(裘立华 魏一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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