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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长:重污染天高发 全国地表水特别好水体减少

2016-01-14 14:24:16 陈吉宁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责任编辑:张海燕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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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心做好2016年各项工作

“慎初战,务期必胜”。2016年是确定“十三五”环境保护顶层设计的一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谋划好“十三五”环保工作。

抓紧编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安排部署变成施工图,坚持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可评估的原则,将细颗粒物等环境质量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谋划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做好指标任务的对接细化分解,及早报请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印发。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构建“十三五”环保规划体系。开展“十二五”环保规划终期评估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加强环境经济形势分析研判,为环境管理决策和国家宏观调控当好参谋。

(二)深化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目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进驻河北省开展督察试点工作。要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本着赶早不赶晚的原则,完成15个左右省份督察工作,2017年实现全覆盖。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对30%以上的市级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强化环保督政。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对做好过渡期间工作下发相关通知,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对试点省份在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环保系统都很关注此事,既要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开展试点示范,又要按照统一部署,防止抢跑,争取2到3年左右完成改革任务。

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一是推进全面设点,在京津冀地区率先实现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80%左右的区县,土壤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二是推进全国联网,上半年争取率先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联网,年底前力争完成这三个地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联网。三是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完成338个城市1436个城市空气站上收,新建65个区域站(农村站)。完成2703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和419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上收,新建60个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确定7000个土壤风险点位,初步建成由35000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出台《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四是改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方式。发布《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办法》,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环境执法监测。五是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对重点城市地表水环境监测、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第三方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协调推进部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按环境要素设置监管司局,推动环境监察体制改革。研究完善流域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提出《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方案。出台《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在电力、造纸两个行业率先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指导地方试点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推进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以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重点,全方位多层次多载体公布各类环境信息。推动建立省、市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省、市级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完善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制定推进绿色金融的意见,出台加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管理的文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配合修改完善环境保护税法,推动年内出台。加强排污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经费保障研究与政策配套。出台《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会同农业部研究制订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方案。制定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部门规章,明确强制投保、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规范理赔程序以及相应处罚措施。

改革是一个上下联动的过程。鼓励地方先试先行,立足解决现实矛盾和困难想出路找办法,在政策框架内拿出新招实招,形成上下联动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

(三)坚决治理大气、水和土壤污染。

坚持不懈治理大气污染。开展2015年贯彻实施《大气十条》情况考核,严格追责并向社会通报。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全面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启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业VOCs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监管,加快淘汰黄标车,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配合交通部门实施船舶污染控制。淘汰燃煤锅炉10万蒸吨,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民用散煤清洁化替代力度,替代劣质散煤1000万吨以上。深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指导长三角地区做好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启动冬季重污染天气“削峰”工作,实施水泥钢铁工业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行业冬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建立东北、成渝、西北和华中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

深化水污染防治。出台《水十条》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省(区、市)要抓紧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十条》明确2016年目标任务有6项,要确保完成。出台《城市地表水水质排名办法》,每年公布水质最好和最差的10个城市名单。继续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开展流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筛选七大流域优控污染物清单。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推动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会同住建部建立黑臭水体管理信息平台,每半年公布全国黑臭水体信息,督促地级及以上城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编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推进入海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整治。

全面实施《土十条》。今年国务院将出台《土十条》。要制定考核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配套的政策措施并抓紧出台。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继续组织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推进污染场地试点示范,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联合监管机制。完成京津冀三地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场地排查。

继续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配合起草《“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报请国务院印发实施。出台“十三五”总量减排规划编制指南,制定减排核算细则,编制2016年度减排计划。着力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重点城市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运行管理及监督办法,2016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1.5亿千瓦。研究制订太阳能、风能、水电、核电等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制度,消除弃风、弃太阳能现象。完善减排工程调度、通报、考核制度,对进展滞后地区及早通报预警。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组织对水泥、玻璃等行业和污水处理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超标排污企业依法严格处理。印发《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的通知》,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名单。

(四)强化环境法治保障。

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总结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全面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抓紧配套制度建设。有序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人大立法规划项目进程。加快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强化规划环评的落地执行、完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研究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关系等重大法律问题。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做好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重点解决实践中反映较大的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危险废物鉴别等证据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移送、定罪量刑的相关具体规定。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继续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以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和造假行为、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形成环保守法的新常态。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抽查督查要实现“全覆盖”。按照《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加快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今年完成清理任务。继续强化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严惩违法企业及责任人。逐步建立覆盖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加强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规范化管理,健全对执法人员的“正向激励—逆向约束”机制,提升执法水平。

(五)加强环境预防体系建设。

进一步强化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对开发布局、建设规模和产业转型升级的硬约束,积极主动参与宏观调控,优化经济发展。

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研究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以生态功能保护成效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启动建设“天地一体化”红线监管平台。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研究和“多规合一”试点。

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继续开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大地区战略环评,将阶段性成果应用到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等重大政策的推进落实中。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同步推进试点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积极参与国家重要的空间规划试点工作,推动规划环评成果落实融入到空间规划。出台《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深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调整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将环境影响较小的登记表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与排污许可制相衔接,完善环评标准导则体系。发布新的环评导则总纲,将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或通过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内容予以剥离,实现环评减负瘦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石化化工、水利水电、采掘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业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完成环保部门环评机构脱钩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取消资质。在京津冀地区开展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率先建成四级环保部门联网审批系统,推动解决环评信息沟通不畅、地方保护和干预等问题。

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开展环保标准第三方评估,改革设置方式,完善标准管理机制。发布船舶、混合动力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出台铅蓄电池生产、废电池、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六)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力度。

启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先期开展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以及国家生态观测站(点)建设。会同财政部制定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进新安江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州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面定期遥感监测,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管。抓紧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举办好首届中国生态文明奖表彰大会。分解落实“十三五”新增完成13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以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和“问题村”的饮用水水源安全排查治理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

(七)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国家核安全政策,强化协调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加强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督,提高核电厂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推动核电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在建机组监管,完成8台左右新建机组审批。探索风险指引型核电安全监管模式,确保运行核电机组安全。加快推进全国核基地与核设施辐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项。深化核技术利用简政放权。加快推动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减少历史遗留安全隐患。持续提升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

(八)严格环境风险管控。

强化化学物质、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管理。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对未完成规划目标的地区实行限批。启动12个重金属综合防控国家示范区和10个典型流域重金属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开展第一批现有化学物质危害初步筛查、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推动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和高风险化学品限制淘汰措施出台。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调查,推动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二批)》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审核。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处置应对。研究制定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南,督促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对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环保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向有关地方政府发布预警通知。继续推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预警试点、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重特大事件加大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自动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九)全面强化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印发《关于对部属事业单位履行环境管理技术支持职责加强考核的意见》,调整部属单位职能。坚持好干部标准,统筹使用机关和部属单位干部,调整充实水、气、土司和督察办领导班子,重点选好配强主要负责人。落实“之”字型干部培养使用模式,推动干部跨部门、跨单位交流。开展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首次颁发纪念章。

提高投资保障水平。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预算资金综合平衡,盘活存量资金,提升重点工作保障水平。出台环保领域三年财政(投资)滚动规划,建立国家环保项目储备库。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加大投资保障力度,实施一批重大生态环保工程。出台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设环保大数据。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每季进行调度,加强审计和项目监督。

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场地土壤污染防治、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和重大工程立项。加大清洁空气研究计划成果总结力度,增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十二五”水专项成果的总结和应用,加快推进专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成水专项“十三五”战略研究。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全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现场调查。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发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启动“2016生活方式绿色化推进年”,制定《生活方式绿色化指南》《生活方式绿色化行为准则》。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完善重大信息发布与政策解读联动机制。围绕舆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应对,主动发声、及时发声、正确发声,增强敏感性,提高亲和力,做好正面引导、解疑释惑,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多方式、多途径宣传环保政策举措,动员公众践行“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充分利用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让每一部手机都成为移动监控点,让每一名公众都成为环保监督员。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进落实我部“一带一路”实施方案和核安全“走出去”工作方案。筹办好国合会2016年年会,组织好第六届国合会换届工作,着力打造新型高端国际环境智库。研究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对外宣传纲要,对外讲好中国环保故事。积极推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名古屋议定书的国内批准工作。

(十)切实加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探索建立落实“两个责任”考核问责机制。高质量完成中央巡视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开展我部巡视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环境保护部作风建设责任清单,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着力深化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加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落实情况检查,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贯彻落实直属机关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精神,加强党建工作。优化各级党委纪委组织结构,配齐配强党务纪检干部队伍。筹办环境保护部党校,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持之以恒改进作风,打造重品行、守纪律、敢担当、有作为的环保文化。

同志们,蓝图已经绘就,行动决定成败。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信心、脚踏实地,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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