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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规定规范案件请示办理:不得请示上级具体事实认定

2016-01-08 11:40:26 李想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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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答复将追责

规定第18条至第21条分别对下级检察院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责任、上级检察院答复意见的合法性责任、下级检察院对答复意见的执行责任以及相应追责机制作出规定。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这名负责人说,规定明确,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答复意见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未能执行的应当说明情况理由,以防止出现下级检察院请示积极、执行随意等不规范问题。对下级检察院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者错误执行答复意见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提高下级检察院执行答复意见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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