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规定规范案件请示办理:不得请示上级具体事实认定
2016-01-08 11:40:26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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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请示利于究责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请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名负责人解释说,允许请示的问题通常属于重大疑难问题,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请示存在一定随意性,不但不符合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要求,也不利于责任倒查与追究。 由于正在办理的案件通常都有明确的办案期限,因此,为上级检察院办理答复预留合理时间,照顾下级检察院办案需要非常必要。为此,规定明确要求,请示文书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10日之前报送上级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10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3日之前报送。 根据规定,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这名负责人说,相关请示和答复内容通过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 明确答复阐明依据 规定明确了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的审查分办职责,严格规范了上级检察院承办部门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审查、办理、征求意见和报送审批程序。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为确保答复意见合法、内容明确、理由充分,增强答复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对下指导的有效性,规定要求上级检察院办理请示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对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下级检察院请示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具有一定普遍性,适当公布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可以提高答复意见的适用效果,所属各级检察院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参照适用,避免其他下级检察院因为不了解答复内容重复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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