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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规定规范案件请示办理:不得请示上级具体事实认定

2016-01-08 11:40:26 李想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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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7日讯(记者 李想)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与上级检察院办理答复相关问题。

哪些问题可以纳入请示范畴?检察院执行规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1月7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干预事实弊端甚多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案件请示与答复工作,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范围作出严格界定,明确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与此相适应,规定明确,各级检察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依法承担的独立办案责任,禁止下级检察院就具体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从司法亲历性原则考虑,事实证据问题应当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负责,上级检察院仅依据案件请示所附相关材料,难以保证对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全面准确判断。对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请示和答复,容易造成上下级检察院办案责任不清、责任追究困难,不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而从办案实践看,上级检察院代替、影响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对事实证据问题的处理,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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