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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总局副局长: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

2015-12-31 07:01:20 成慧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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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

本报记者 成慧

真实、规范、完整的临床试验,是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源头保障。如果临床试验数据存在问题,不仅给老百姓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也严重影响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7月22日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进展如何?如何处理数据造假?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

部分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

记者:为什么开展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

吴浈: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是判定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对其数据进行核查是药品审批上市前的法定程序。针对部分药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全面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目的是规范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乃至整个药品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医药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这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重点的任务。

记者: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发现了哪些问题?

吴浈: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涉及7月22日前总局收到的1622个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在企业自查阶段,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11月起,总局组织力量分两批对真实性存在疑点的部分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进行核查,对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22家企业的24个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处理。截至12月14日,申请人主动撤回药品注册申请合计727个。

从已结束的两批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情况看,问题主要为两类,一类是真实性问题,一类是规范性、完整性问题。真实性问题,主要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瞒报数据、原始数据无法溯源、试验用药品不真实等。这类行为多数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严重危及申报上市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问题,主要是部分临床数据缺失,不足以做出有效性和安全性判断;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相关规定的行为,影响审评机构做出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判断。

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从重处罚

记者:临床试验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吴浈: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申请人没有按照GCP相关规定履行对临床试验行为的监督责任。申请人委托的临床试验合同组织(CRO)对试验行为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二是临床试验研究者违反规定,未将临床试验数据载入病历和病例表,不真实填写有关数据,甚至篡改数据。三是临床试验机构对研究结果不审查、不把关。四是部分药品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现代制药业起步较晚,历史上药品严重短缺。改革开放以来,医药产业有了巨大发展,基本解决了药品可及性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提高药品质量,但部分药品质量与原研产品的质量疗效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这既有药品行业自身发展的问题,也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尊重不够、对药品临床试验者劳动尊重不够、药品营销领域“劣币”驱逐“良币”、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社会环境有关系。

记者:如何处理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行为人?

吴浈: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要立案调查,分清各方责任。原则上,药品上市申请人对注册申报的数据承担全部法律主体责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项目研究者和CRO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属于间接责任。

对已查明多个品种存在真实性问题的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对其申报或承担的其他申报项目,原则上不予审评审批;如果申请人或临床试验机构自查后认为能够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的,可以申请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如果核查中发现仍存在真实性问题的,要从重处罚。

记者:自查核查的政策和措施有哪些?

吴浈:一是自查纠错从宽,被查处理从严。在总局核查前撤回的,公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名单,但不追究责任;被核查出存在问题影响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判断的,不予批准,二是严惩故意造假,允许规范补正。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区分数据不真实和不规范、不完整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数据不真实问题,属于主观故意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外公布;对真实性存疑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有证据证明其数据真实,经查证属实的,不视为故意造假。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不得混同不规范、不完整问题,大事化小、重事轻处;对不规范、不完整问题,要防止错判为数据造假。三是不追求撤回数量,只看数据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是否撤回由申请人、医疗机构在自查基础上自行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申请者撤回。个别医疗机构以停止采购企业药品强制要求企业撤回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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