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 就反恐法等问题答问
2015-12-27 21:24:25 来源: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晨 刘宝琴 |
分享到:
|
[武增]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在着眼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最主要、最基本制度的同时,对于处理好与现行的一些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的关系也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本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总体部署,除了本法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以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还可以继续单独或者联合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针对有一些地方奖励、荣誉过多过滥的现象,中央也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对表彰奖励活动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一些具体的事项和措施,可以在相关文件和法规中再作出规定。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刚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当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条款,我想问一下,这个条款从一开始写进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过程?而且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会适度地放开代孕?谢谢。 [张春生]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当中,的确是增加了35条和36条的部分条款,也就是关于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相关规定,当时之所以希望能够将这样的一些规定纳入到这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当中,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张春生] 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联合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我们了解到,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关于代孕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即便是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可能也难以彻底地禁止存在的这种现象,甚至有一些有钱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也有不同的意见。最后,我们看到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我想问一下,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请问家庭成员的概念包括哪些人员?第37条有一个附则的规定,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怎么理解共同生活?包括哪些人?比如同居者和离婚后因住房条件限制,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前配偶,日间照料孩子晚上离开的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间,是否算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郭林茂] 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前面说了,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你提到第37条,是这么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些是指哪些?比如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你刚才所说的同居关系,也在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但是为什么我们不点这些人员,为什么把这条放到附则中,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为什么不把各种关系都点出来,大家都知道同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点出来以后,意味着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想问一个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的问题,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反恐法如何平衡这两个方面?谢谢! [李寿伟]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当中一直高度重视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因为,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讲反恐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在反恐怖主义措施当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手段,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的规范,要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两者都需要考虑。 [李寿伟] 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体现这方面的条文比较多。我举一个例子,比如反恐怖主义法总则第6条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款又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李寿伟]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都非常注意怎么样去规范执法,怎么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当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 [李寿伟] 再比如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如果是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在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法律赋予了一些执法部门,像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这些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相关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的,法律上也明确要求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另外,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也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一些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都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设计上,包括在后续的实施过程当中也都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依照规定行使各项权力,防止发生任何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谢谢! |
相关阅读:
- [ 12-25]全球反恐形势严峻 美国妄议中国反恐法
- [ 12-24]俄法军方商定将加强在叙利亚境内反恐协作
- [ 12-21]我国拟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 [ 12-21]公安部首设“反恐专员” 由公安部原部长助理担任
- [ 12-19]沙特组盟:真诚反恐还是姿态作秀?
- [ 12-17]德国新成立反恐小组 应对严重恐怖威胁
- [ 12-17]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将于今日开展反恐演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