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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 就反恐法等问题答问

2015-12-27 21:24:25  来源: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晨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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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寿伟]

这方面的报道这几天我也看到过,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的过程中,包括美国、一些国家、一些机构和一些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一些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现在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不光是在中国,包括在国际上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还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个已经成为国际公害。

[李寿伟]

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怎么样去应对。联合国安理会专门有一个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从目前各国的做法来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要给执法机关必要的一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应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李寿伟]

我们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大量地查询了一些资料,包括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欧盟等的法律,因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美国有一个通信协助执法法,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当中都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这在法律当中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欧洲理事会有一个网络犯罪公约,欧盟理事会也制定通信监控决议,另外我们也查到像德国、英国、荷兰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电信以及网络企业协助执行通信监控措施,还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规定。

[李寿伟]

反恐立法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单独就这一条,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从事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最终在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中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说像您刚才提到的,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这方面的问题。谢谢!

[北京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北京青年报记者。我问题是和计生法有关的,我看到计生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我想问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些地方管理严格、一些地方管理宽松。我想请问,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谢谢!

[张春生]

您的问题我来回答。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在第18条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把这个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张春生]

这次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这方面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也与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想问一个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问题,这部法律表决通过实施后,我国每年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数量会不会有一个限制?另外,之前有全国人大代表曾经提出来,我国缺乏统一的荣誉制度,各行各业的一些荣誉表彰每年也在变化,这会造成荣誉称号条块分割,奖励荣誉过多、过滥的一个现象,请问今后如何处理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与现行的一些国家奖励之间的关系? 

[武增]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您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我分别回答一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通过以后,大家可能比较关心的是到底有多少人最后能够获此殊荣,这个可能要等到授予时才能获得答案,法律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是可以给大家说明的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条件、标准还有决定和授予的程序,都作出了规定。

[武增]

关于条件和标准,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做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来。对国家荣誉称号,是要授予在各行业、各领域中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从决定和授予的程序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最高荣誉。

[武增]

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要获得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它的条件和标准是非常高的。同时,决定授予的规格是最高的,所以这些获得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最后获得者的数量要与国家最高荣誉的性质和地位相匹配。至于您说的具体数量,要根据开展表彰工作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此,法律不作规定。

[武增]

关于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目前的表彰奖励工作。实际中,您说的有一些情况是存在的,不过要说明的是这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它不是一部对各领域、各层级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出全面规范的一部法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一部法律。我们国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本法的制定就是落实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它是根据宪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奖励制度,本法是一部对最高的国家荣誉制定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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