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万达集团对外发布消息称,正式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并索赔千万元。此事件的导火索是一篇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传播的文章——《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王健林诉称,文章冒用其个人身份,发表不实言论,充满恶意、诽谤和偏见。 此案虽然刚进入司法程序,但折射出的微信公众号侵权问题却必须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波市中院宣判了一起微信公众号侵权案,此案也是宁波首例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件。 记者调查发现,在针对网络谣言的维权过程中,受害方会遇到举证难、网络转发责任鉴定难、损失定损难等诸多问题。散布网络谣言的违法成本低与第三方平台责任认定难等问题,也使得网络谣言治理陷入“乏力”困局。 微信公号发谣言文章引诉讼 今年3月,一篇题为《揭开三生庐山真面目》的文章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文章称,“揭开三生种种黑幕”、历数三生公司“虚假宣传”“疯狂炒作”等。 经查,这篇文章为谣言,导致三生公司的部分客户要求退货,业绩受损。 为此,三生公司有关负责人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文章发布者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恶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严重侵害了三生公司的名誉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已删除了相关文章,内容也已被屏蔽,相关功能无法显示,公众号运营人康某辩称从未发布过此类文章,认为三生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对此,三生公司提交了相关截图、录音资料及公证文件,表明“聚财网络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康某,同时这篇文章已经被多家影响广泛的媒体转载,对三生公司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三生公司提供的与康某交涉的录音材料、微信公众号“聚财网络科技”与康某的关系、文章的主要内容三者之间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文章为康某发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文章中“虚假宣传、大肆炒作”等字眼对三生公司进行评价,康某又未能就文章的真实性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认定康某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康某向三生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康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谣言受害方维权陷举证困境 记者调查了解到,为博取眼球、增加点击率,诸如“六翅肯德基怪鸡”等谣言信息成为不少微信公众号争相转发的热门内容,谣言背后呈现出一条借谣生利的商业模式。 目前,关于打击网络谣言,已有具体法律条文提供法律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体司法标准——“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诽谤罪”的规定。 尽管有这些具体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方仍会受到“证据采集及认证”“谣言制造者主体难以认定”等难题的困扰。 今年上半年,“六翅肯德基怪鸡”文章被大量转发传播。因不堪谣言困扰,肯德基将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账号诉至法庭。在维权过程中,肯德基方面有关负责人表示,举证艰难使得企业在网络上维护名誉权非常难。同时,因涉及微信账号非常多,肯德基也不可能一次把他们都告上法庭。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获悉,微信公众号发布侵权文章后,受害方最直接的维权方式是通过微信号直接举报,但是这一方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满足“大量用户”同时举报才有可能会被微信公众平台受理并作出删除文章或封号处理。 此外,受害方若有准确证据,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侵权申诉,但需要使用公众号登录,提供有效证件、含有签名或盖章的有力证据文件进行上传。之后,客服人员会根据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删除原文。 一方面是证据难准备、维权时间长,另一方面是谣言扩散速度快,短时间内便可造成巨大损害。因此,在不少受害方看来,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维权,无异于杯水车薪。 三生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维权前期,他们做了充分准备,在搜集证据的同时,他们还通过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这些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网络谣言受害方在维权时,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涉嫌造谣者的网名、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等。若有必要,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在应对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时,通过公证方式及时保全证据,是解决维权难题的一大利器。 □记者 谢台选 |
相关阅读:
- [ 12-25]福州市鼓楼区新丝璐婚纱礼服商行招聘微博微信文案写作
- [ 12-25]多数人无法离开微信群 过度沉溺信息泛滥等问题凸显
- [ 12-24]泉州市委党校率先开通微信信息公开平台
- [ 12-24]社交平台黄色陷阱泛滥 微信摇一摇遇到女骗子
- [ 12-24]福州一男博士微信朋友圈拼步子 长跑1小时却尿血
- [ 12-24]且慢给“微信庭审”点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