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物证不具备排他性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6日制作的《提取物品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笔录记载巧家县公安局干警在“星蕊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了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但液体是什么颜色没有记载,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提取后瓶子没有做指纹鉴定。而且由于现场未封闭,周围有住户使用排水沟,所以无法排除此瓶子是他人遗留的可能。 最终,以上笔录均被云南省高院所否定,云南省高院认为,均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钱仁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存疑 钱仁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她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因园主朱某对其不好,便将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到宝宝园的多种食物上,并把投放过毒物的食品给孩子食用,以报复朱某。 公安代签有罪供述笔录 经过审查,云南省高院认定,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在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投毒的范围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多矛盾,供述前后不一,并有翻供,进入看守所即作无罪抗辩。而且,钱仁风在2002年2月25日、2月26日、2月27日所做的3份有罪供述笔录中的签字,均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 对未成年人长时间审讯 此外,根据云南省检察院出具的证据,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钱仁风于2002年2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对钱仁风的提讯中,存在监视居住期间将钱仁风留置于刑侦队办公室进行讯问,钱仁风的有罪供述、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代签,以及长时间持续对未成年人钱仁风进行讯问的情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笔录制作要求、刑事讯问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高院认为,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没有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对话·钱仁风 昨晚10时30分,钱仁风回到了巧家县,由于天色太晚无法再走山路回家,钱家人决定留宿巧家县一晚,第二天再回家。随后钱仁风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透露,喊冤入狱这么多年,她一直没有放弃自己,她不仅坚持申诉,同时还获得了减刑,因为她在监狱中学会了调节自己的心情,以平常心面对任何变故。 “我是冤枉的,不能放弃” 京华时报:听到无罪宣判后,你在法庭内的情绪一直很平静,是提前知道结果了吗? 钱仁风:实际上激动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在16日接到法院宣判通知的时候是我最激动的时候,那天晚上我几乎失眠了,就睡了2个小时。那天开始我就一直在揣摩自己的判决结果,到今天,我几乎没怎么吃饭,只是每餐喝点粥。 京华时报:这么多年一直申诉,是什么支撑着你没有放弃? 钱仁风:在服刑的时候很多人劝我认命,既然进来了就好好改造,可是我没有做的事情,不应该我来担责。后来通过在监狱里学习看新闻,看到那么多无罪的都被放出来了,我就坚信我也一定能被放出来,我就相信活着就是希望,就是这个信念一直支撑我走到现在,没有放弃。所以大概在2007年的时候,我给家里人打电话要求申诉。此后我每天睡觉前都会在心里默念几句“我是冤枉的,不能放弃”。 京华时报:你在监狱里觉得最难熬的是什么时候? 钱仁风:在监狱里想父母、想家人时最难受,我进监狱的时候我母亲还在世,而到我出来的时候我的母亲已经去世了,我连她最后一面也没有见着。在监狱的时候,父母亲年龄大了没来看我,都是在电话里面安慰我,说相信我是无罪的,这时候最难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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