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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朋友圈众筹20多万元治病 是否合法?

2015-12-13 12:51:49 王茂盛 王伟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青岛平度市市民于明洲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今年10月份,这个家庭的“小天使”,只有1岁3个月大的女儿于珈玥被医院诊断患有罕见的胰母细胞瘤,这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瞬间失去了往日的欢声笑语。青岛、济南、北京,手术、化疗,于明洲和妻子带着孩子踏上了漫长的求医路。但动辄数十万的巨额医疗费用难住了他们,通过病友介绍,于明洲在一家名为“轻松筹”的微信平台上发起了募捐,短短十天时间就成功募得了23万元。在为他们高兴的同时,有网友提出质疑,面对类似的情况,当地政府部门是否有相关救助渠道,不让一个家庭“因病致贫”?这些网络众筹平台是否有募捐的资质?募捐是否合法?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11月25号,一条名为“恳求好心人救我得了肿瘤的女儿于珈玥”的微信,在众多青岛市民微信朋友圈中广泛传播。微信图片上,躺在病床上的孩子身上插满了各种医疗管具,让人看了感到心疼。此外微信中还有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诊断证明书、医院床头牌等多张图片来证实求助的真实性。发这个求助帖的是青岛平度市民于明洲。据于明洲介绍,今年10月份,只有1岁3个月大的女儿于珈玥被诊断患有胰母细胞瘤,由于当地医院无法手术,他和妻子带着孩子转院到了北京儿童研究所,现在手术已经顺利完成,但后期巨额化疗费让刚刚看到一丝希望的于明洲感到绝望:“现在在化疗,已经转院了,已经花了将近15万了,现在化疗刚开始,要在这里待半年,这个病怎么说呢,如果化疗完了不复发的话就好了,没法说这个东西。因为这个病太少了,才200多例,医生说,没法说这个东西。”

从于明洲无奈的叹息声中,能感受到他内心痛苦的纠结,手术成功了,他看到了孩子康复的希望,但巨额的化疗费用却像一座无形的大山压在了他的心头。为给孩子看病,他借遍了亲戚朋友,为更好的照顾孩子,他和妻子都辞掉了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让这个家庭更是捉襟见肘。一个偶然的机会,于明洲得知可以通过网络来发起募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11月25号经过简单的操作,他把相关情况发上了这家名为“轻松筹”的微信平台:“因为有很多病友全都通过这个来弄,得这个病两口子全都辞职了,给孩子看病。微信的轻松筹还行吧,你的户口单页,医院的诊断证明,还有出生证,要开很多证明上传上去。有很多人帮助捐款。”

于明洲没想到,他发起的23万元捐款的目标只用了短短10天就实现了。记者进入到捐款界面,看到这条信息共被转发了4400多次,3600多人次捐款奉献了爱心,少的1元,多的上千元,捐款者留言表达祝福的同时,有人提出质疑,孩子没有医保吗?当地民政部门不能救济吗?

于明洲说,他们家有医保,但由于医保报销政策的限制,医保作用非常有限:“有医保,但出了省就能报30%,而且我们化疗用的那些药都报销不了,最后能报20%就很不错了。”

面对这样的重大疾病,民政部门能否救济呢?青岛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于珈玥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提出救助申请,不过救助金额不会太高,但民政部门可以面向社会为她发起募捐:“我们这边主要走慈善总会,一般情况各个区市到各个区市申请,市慈善总会也会给予适当的救助,但是没有具体标准,一般情况就是会上研究,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救助五千,一万,最多救助一两万。但是可以给他发起捐款。”

记者了解到,于明洲募集的23万善款提现时,支付宝或者银联的支付平台还要收取善款的2%作为手续费。像轻松筹这样的筹款平台,是否有募捐资质?募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记者多次拨打该网站的服务热线,但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

记者了解到,慈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11月30号刚刚结束,其中个人公开募捐是否受限?通过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按照草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青岛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面对网上网下各种各样的公开募捐,法律并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慈善组织分两种,一种公募资质的,可以面向全社会进行募捐,比方说现在的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社会上民办的狮子会;还有私募基金组织,募捐渠道比较狭窄,成立的时候可能就是限定的,只在什么范围之内发起募捐,按照慈善法规定不能面向全社会发起募捐的。现在没有监管部门,前段时间有人提过,好多街头上自己发起募捐的,自己拉起横幅就去募捐,但是我们没有执法权,没法去不让他们捐。”

有学者指出,慈善法草案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公开募捐,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求助信息真伪难以辨别、募得善款性质如何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的归属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孙骁勇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网络平台没有相关资质,这种募捐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平台本身不是国家发有牌照的慈善机构的话,这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可能他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可能最终钱款最终到了受捐助人手里,但是本身这个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近几年已经出现多起个人自行通过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与受赠人产生纠纷的案例。有专家认为,个人借助网络直接筹措资金属于个人自助、自救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募捐行为,草案对此类行为没有限制。

孙骁勇律师表示,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项规定赋予了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获得救助的权利,给类似需要募捐的群体留下了通道:“有一些社会群体他希望进行这样的救助活动,他应该向有正规牌照的慈善机构,建立相应的合同或者关系,钱款最终要打到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当中,通过自己的渠道最终也能形成小小的私意最终转到社会公益的状态。”(记者王茂盛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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