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温济聪报道: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表示,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二年。这里所说的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邓舸解释说,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在《证券法》相关规定修改前,要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等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立法法》明确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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