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12月11日电 (李璐 徐金波)记者11日从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简称“长航局”)获悉,该局近期发布《长航局关于实施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旅客乘船实名制(试行)的通告》和《长航局关于实施长江干线省际汽车滚装运输司乘人员乘船实名制(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旅客和汽车滚装运输司乘人员乘船实名制。 该《通告》要求,跨省客船(包括旅游船)须在始发港或中途港对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进行乘船身份登记。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港口经营人应对码头作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在港口码头售票大厅对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司乘人员进行乘船身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全部司乘人员身份证信息、乘船时间、地点、车辆及车载货物信息。如旅客人、证不符或司乘人员人、证、货与登记不符,且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及港口经营人应拒绝其乘船。同时,登记方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旅客、司乘人员身份信息不发生泄露。 《通告》明确指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驻港口公安机关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等。 《通告》规定,旅客或司乘人员若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应到驻港口公安机关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护照报失证明并经身份登记后方可乘船。 《通告》还规定,客运码头经营人和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及港口经营人应严格落实旅客、司乘人员安全检查,严禁旅客、司乘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乘船。对于违反《通告》规定,或扰乱公共秩序、生产秩序的,客船、客运码头经营人、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及港口经营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长航局副局长朱汝明表示,实施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旅客乘船实名制,对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预防、控制和打击偷盗、抢劫、爆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保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和水上治安形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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