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男子请人喝酒后在家中死亡 同饮者被判赔2.5万

2015-11-30 07:08:59 郑羽佳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男子请人喝酒后死亡同饮者被判赔2.5万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冯某请好友喝酒后在家中身亡,冯某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近日,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同饮者虽尽到了对冯某的帮助义务,但考虑到同饮者与冯某共同饮酒的事实,判令同饮者补偿冯某家属2.5万元。

冯某系密云县某村人。2015年2月10日下午,冯某请杨某和宋某共同吃饭饮酒。饮酒后,杨某驾车将冯某送回家,冯某母亲找人将冯某抬回屋内。后冯某母亲发现冯某身体不适,报120急救,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冯某不排除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杨某和宋某辩称,他们系应冯某要求一起吃饭饮酒的,饭费是冯某支付的。在饮酒后,杨某将冯某送回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帮助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作为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其健康、生命产生不利后果,但冯某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不够,对造成死亡后果应自身承担责任。

在冯某死亡当日,与其共同饮酒的杨某和宋某在饮酒结束后,将冯某送回家中并交予其亲属,应当视为杨某和宋某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杨某和宋某对冯某不构成侵权,故对于冯某亲属要求杨某和宋某承担冯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杨某和宋某与冯某当日下午共同饮酒的事实,冯某的死亡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及精神痛苦,依照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杨某和宋某应当对冯某家属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判令同饮者补偿冯某家属2.5万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